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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7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2-11-15  人气:1103

税收新政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1号)

①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①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②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③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⑤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⑥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7.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2〕3号)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 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 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解读】

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这里要注意“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也可以。该政策将产生一定的“税会差异”,需注意对“税会差异”的处理,不能混淆。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说是每位自然纳税人都关注的事项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针对该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婴幼儿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②起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③有多个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可对不同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

④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当月没享受专项扣除,可在当年的后续月份追溯享受,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1号)

①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 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解读】

针对该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在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

②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总机构仍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③对于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纳税人应继续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④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预缴而应予以暂停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解读】

针对该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

②11号公告已明确,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增值税款。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享受免税;

③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即纳税人如果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解读】

该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很熟悉了,为进一步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发展,从减按1%征收率改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谓是利好政策,针对该政策,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关于政策优惠期间要注意,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②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可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解读】

该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加大优惠力度,即100万至300万部分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①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②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运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③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 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 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本政策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⑤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 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 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⑥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4号文为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优惠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无变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需注意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7.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2〕3号)

【享受主体】

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承租2022年未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国有物业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从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但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2.承租2022年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国有物业的,2022年3月~8月租金全免。

3.我市在市外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本通知“服务业”是指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的14个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S)

原则上应以租赁物业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国有出租方应对合同承租方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政策解读】

减免租金!减免租金!减免租金啦!!!符合以上条件还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企业快快去申请!!!

该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苏州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

②企业是属于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标准见本期第5条里的“享受条件”,14个门类服务业给你们找好了,快快对号入座:
    1.批发和零售业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住宿和餐饮业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和社会工作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③承租2022年未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国有物业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被列为中高风险区的,无论是公告之前或公告之后,可再享受3个月的租金减免,即共减免6个月;

④已支付租金的可与出租方协商递减以后月份租金或退还;

⑤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以上为截至2022年7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于群 yq@szcpa.biz  1316291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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