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6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2-11-15 人气:1196 | |
税收新政策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九、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二、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三、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政策要点: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税务局进一步加快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的增值税留底退税的办理进度。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一、明确了印花税纳税人的主体,即:①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②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③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委托银行贷款合同委托人不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印花税纳税人,该业务的印花税纳税人,是银行和借款人。 ————多主体合同中印花税纳税主体,是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的单位及个人,第三方不是纳税人。 二、明确了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合同,即:①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③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④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在境外书立的境内使用的合同,应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未签订购销合同,但有明确双方义务的订单等,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明确了涉及多方的产权转移书据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即:同一应税凭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若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含增值税)确定计税依据。 五、明确了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如何纳税的情况,即: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按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缴纳印花税;变更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金额的,按变更后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六、明确了货物联运印花税的缴纳问题,即: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明确了印花税可退、抵税的具体规则,即:因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变更金额,或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印花税多缴的,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 八、明确了不予退还印花税的情形,即:①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②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九、明确了纳税人转让股权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十、明确了印花税免税的具体情形,即: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合同双方绑定,要免一起免,要缴一起缴。 十一、、明确了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情形,即: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③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该文件07月01日开始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内容要点: 一、明确了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纳税申报问题,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问题,即: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境外印花税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对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印花税相关法律法规公告,插入了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四、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五、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2年起,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只有1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九、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政策要点: 一、海关免于行政处罚的两种情形:(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违规行为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且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或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自行向海关披露的。 二、海关免于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款的滞纳金。 三、企业主动披露且海关除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 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以上为截至2022年7月7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郭志彬 gzb@szcpa.biz 13862091207
|
|
上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7月税务快讯 | |
下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5月税务快讯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