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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8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2-11-15  人气:1002

税收新政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22〕160号)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政策解读】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16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3.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22〕1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苏州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聚焦数字赋能型服务、知识驱动型服务、消费导向型服务三大战略方向,高水平培育构建具有时代特征、苏州特质、服务品牌的高质量发展新体系,支撑产业创新集群融合互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数字赋能型服务业支持政策

(一)金融服务。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持牌金融机构、数字人民币生态圈企业在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应用场景认定为全国首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层次金融科技应用博览会、金融密码杯全国密码技术竞赛等数字金融活动的,给予不高于30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优化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苏州地方企业征信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成本规制给予运维补助。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对债券发行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主承销券商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二)信息服务。对首次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打造数字经济典型应用场景,对市(区)级数字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苏州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采取“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丰富及实际应用,按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20%给予场景提供主体(非政府投资主体)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按实际研发投入20%给予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提供商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物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城乡冷链物流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项目,积极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支持物流企业积极探索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载体申报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知识驱动型服务业支持政策

(四)科技服务。培育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科技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和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或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年度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引进和培育拥有较强国际服务能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服务机构落户,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本地优质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培育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以及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园区和平台开展创新试点,对取得突出业绩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县级市(区)联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商务中介服务。对国家级、省级行业优秀法律服务机构总部新迁入苏州,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行业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在苏州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省行业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每获评一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法律服务机构在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建设、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收入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鼓励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排名前50、前100的事务所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注协公布的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中,首次进入前50、前100的苏州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事务所在社会治理创新、产业创新集群建设、金融资本领域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事务所,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设计服务。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本地龙头建筑设计企业晋升为设计综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率的设计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吸引国内外知名设计企业落户苏州或在苏设立分支机构,对具有设计综合资质并符合条件的新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本地设计企业设计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荣誉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人力资源服务。对新引进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稳定经营1年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8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开园补贴。对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按照每年每家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补助产业发展经费。创新实施符合苏州主导产业特色的“项目制”培训,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的模式,对承训单位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精准补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我市获得CMA证资质的企业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新取得高端检测技术能力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本市企业新建成的重点领域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外地知名认证机构在我市新设子公司、分公司,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认证机构首次获得绿色认证资质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绿色低碳服务。鼓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式,帮助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结合投资额比例按照节能量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对各地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成效显著地区,优先推荐争取申报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等示范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消费导向型服务业支持政策

(十)现代商贸。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含港澳台)、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苏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全球(或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苏州首店的,对其开设首店的租金和装修费用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和300万元金额支持。支持苏州老字号企业新建或改造旗舰店,鼓励本地制造企业开设有引领性的独立法人旗舰首店,对上述开设旗舰首店的租金和装修费用分别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和400万元金额支持。支持商业载体运营商加大首店招引力度,按照招引的数量和销售额累计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支持。对品牌首店以及商业综合体、街区、楼宇运营商等在苏州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首发活动的场租、搭建总费用,给予不超过总费用的30%、最高200万元支持。大力发展线上商贸,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消费类、平台类商业销售,对获评市级及以上各类电子商务示范试点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文化消费。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发展,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数字文化产业领军企业和列入国家数字文化产业示范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和500万元。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评标杆型、领军型、成长型文化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动漫游戏重大项目或荣获国家重大奖项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江苏省备案且由苏州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获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的奖励300万元。院线公映票房达1亿元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举办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十二)旅游康养。对获得省级以上等级旅游载体的主管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区)、4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旅游产品融合创新,获评旅游新业态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获评精品民宿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认定的精品民宿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分别再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健身休闲、体育旅游等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政策

(十三)创新主体培育。聚焦数字服务、知识服务、现代文商旅三大方向,培育一批在全国、全省行业排名靠前领先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对入选市级新兴服务业创新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复核合格的创新领军企业给予每年200万元奖励,每家享受奖励期限为3年,对创新领军企业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发展综合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其年度国内销售收入增量的不超过5‰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加大两业融合标杆试点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省级“两业”融合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创新人才集聚。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对引进并入选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对产业创新集群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累计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贡献奖励。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大力引进优秀执业注册会计师,给予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最高50万元人才奖励。对引进、培养经主管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法律服务机构,按2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经认定的苏州市法律服务机构高层次业务人才,可适用苏州市有关服务业人才扶持政策。对引进国家级和省级设计大师(建筑等)的企业,每年按实际支付个人薪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设计大师的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地方、创新型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统筹资源建设研究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0万元资助。持续集聚新兴服务业企业,对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切块资金扶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的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评优秀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30~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生态营造。推动全市法人服务事项和高频应用接入法人服务总入口“苏商通”,一个入口高效办成“一批事”。设立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行银行开户及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无还本续贷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建立产业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供地方式。开展数据确权探索,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开展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动态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为截至2022年8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王莉莉 wll@szcpa.biz  1377181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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