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0年7月税务快讯(下) | |
日期:2020-11-04 人气:2018 | |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汇总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要点: 1、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2、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3、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解读: 1、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3、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4、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5、违法违规的处理 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6、执行期限 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二、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要点: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解读: 1、只适用居民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才适用支付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 2、只适用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从未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3、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适用原扣缴方法。对于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单位更换,或是因为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的,仍然按照原扣缴方法“累计减除费用,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4、居民个人取得其他不需要累计预扣的综合所得不影响计税方法调整。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前,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不影响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仍然可适用13号公告规定自年度首月起算。 5、需要向扣缴义务人如实提供佐证资料或承诺。居民个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6、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对之前已按原累计预扣法计算并扣缴税款的,不再改变扣缴方法,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汇算退税。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号 要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5、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6、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解读: 1、文件新增优惠政策,升级原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十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由之前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升级为“五免五减半”。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文件进一步确认了原有优惠措施,并介绍了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给予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免征十年企业所得税。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3、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四、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要点: 1、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参保单位类型不同,享受的减免政策和期限不同。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3、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解读: 1、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部分城市正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也不包括在内。 2、新的延长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范围之内。允许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3、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4、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5、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6、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汇总 6月1日晚间,******************中央、国务院公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了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总体方案》提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设计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目前已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零关税”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二、个税优惠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以外的企业,仅就其在海南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加速折旧、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亮点 1、相较于其他自由贸易区高端紧缺人才或外籍人才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进行返还,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直接免征。 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821项鼓励类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的455项鼓励类产业项目和100余项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基本覆盖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各细化门类。 3、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突破了以前规定的限于制造业企业范围,而不再限定行业;享受该项政策优惠的新购置资产类别增加了无形资产。
*以上为截至2020年8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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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 邵金金 卞贤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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