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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5年8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5-09-10  人气:18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对华星税务快讯 2025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的补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6、《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7/31/art_23636_6001.html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政策解读:,

关于自然人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自然人购买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不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复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经商财政部,自然人购买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七、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八、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九、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三、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收回投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十四、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政策解读: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对华星税务快讯 2025年6月提及的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

在财税公告和征管公告出台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6/30/art_8350_509968.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7/7/art_23636_5883.htm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7/7/art_23638_3862.html

(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1.1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

1.2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

1.3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1.4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


 

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

https://www.leb-china.com/portal/article/index/id/1539/cid/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通知

市监广发〔202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印 发给你们,请在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中参考适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

  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广告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进一步明确《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为依法开展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三、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

  四、广告的营销性,是指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不具有营销性,不适用《广告法》:

  (一)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及其他法定控制地带,或者 自建网站(页)、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空间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 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 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自然人在自建网站(页)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空间发布他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但有证据证明受该商品经营 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直接或者间接委托发布的除外;

  (三)自然人在他人网站(页)或者他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 网空间通过用户评价、跟帖评论等形式发布的,但有证据证明该自然人自行或者接受委托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四)发布不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招聘招募信息、招生简章、股市行情、航班信息、寻人(物)启事、物品交换信息、征婚 启事,以及个人自用二手商品交易,居民私人售房、租房、换房等非 经营性信息的;

  (五)开展新闻报道(含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的,但在同一大众传播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同一版面、同一页面含有与报道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主体的地址、联系方式、官方网站、二 维码、购物链接等信息的除外;

  (六)开展知识介绍、科普宣传的,但在同一大众传播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同一版面、同一页面含有与其有关的商品、服务名称,或者其经营主体的地址、联系方式、官方网站、二维码、购物链 接等信息的除外;

  (七)其他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五、广告的媒介性,是指广告的发布需要依托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印刷品、广告设施、交通工具等媒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不具有媒介性,不适用《广告法》:

  (一)在经营场所及其他法定控制地带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面对面推销的;

  (二)通过现场咨询导购、上门推销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面对面推销的;

  (三)通过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新品发布会、宣讲会、推介会等各类现场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面对面推销的;

  (四)通过线下会议或者以现场讲座、培训等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面对面推销的;

  (五)其他未依托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印刷品、广告设施、交通工具等媒介发布信息的。

  六、广告的受众不特定性,是指广告可触达广泛的不确定的个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受众在信息触达前为可确定个体,一般认定为受众具有特定性,不适用《广告法》:

  (一)借助电话、短信息、传真、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点对点即时信息交流的;

  (二)在互联网聊天群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发送仅注册会员可见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

  (四)其他以确定的个体为受众的。

  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七、广告的非强制性,是指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应当予以展示、标示、告知的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为具有强制性,不适用《广告法》: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告知消费者,或者在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标签等载体或者互联网等媒介上标明的;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相应媒介、渠道、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三)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店招、门头、牌匾或者其他形式展示经营主体名称、字号、地址、经营范围等的;

  (四)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实物或者图片、视频等 形式对商品或者商品的最小包装、说明书、标签、安装(使用)教程 进行展示的;

  (五)其他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明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注意事项等,适用其规定。

  八、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依照 本指南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对相关商业营销信息或者活动是否构成广告进行研判。

  经研判不构成广告,但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场所,指经营主体在线下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大众传播媒介,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

 

政策解释: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有效区分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营销宣传,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以下简称《指南一》),为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打牢坚实基础。

《指南一》聚焦“何为商业广告”这一核心问题,在《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广告法》调整范围作出阐释,明确指出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为科学区分广告和其他商业信息提供了理论分析路径。

此外,《指南一》针对广告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广告与其他商业信息难以区分等疑难问题,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列举了广告法律法规适用的“负面清单”,以进一步厘清广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明确广告监管职责边界,为广告监管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指南一》的出台,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将有助于防止广告执法的“泛化”和“机械化”倾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

https://scjg.sjz.gov.cn/columns/beb1122f-cbef-4515-b7f7-eb0d2c7c1c86/202507/04/1696ae8a-55e9-4fd8-bcd1-72c306432ce5.html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7/17/art_23636_5901.html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政策解读:2025年7月20日前,超豪华车消费税起征点为零售价格130万元,自2025年7月20日调整后,消费税起征点至90万元

 

 

6、《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

https://policy.smejs.cn/frontend/policy-service/c6b3ec6ffc584446b529cf89d1bc284f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财务处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上述行为增加的公司资本公积金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取得权属方同意的除外。属于附带条件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可能出现变动的,需待数额固定后才能弥补亏损。

(二)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以下简称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三)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条要求。

(四)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五)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调整至满足本通知要求。

二、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设立、增资、合并、分立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对股东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资产特点,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各类因素,必要时可以取得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一)适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使用。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时确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使用。清算时,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应作为负债管理的之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2025年6月9日

 

政策解读:

https://policy.smejs.cn/frontend/policy-service/e832a96e40dc416bb14a4485971e214e

一是落实公司法有关要求。修订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上述规定的具体财务管理要求需进一步明确。

二是落实外商投资法有关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2025年1月1日五年过渡期满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废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亟需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二是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时间、依据等,三是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程序。考虑到2025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提出的五年过渡期已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

 

 

 

以上为截至2025年8月14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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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王秉贤  wbx@szcpa.biz  1535880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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