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5年7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5-09-10 人气:15 | |
税收新政 Ø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1号 Ø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2025年)》 Ø 《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 Ø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该政策对于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开展离岸贸易的企业而言,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全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免征印花税能提升企业在离岸贸易业务中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优良贸易资源,带动自贸区离岸业务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Ø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1号)要求,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发挥“融资+融物”金融服务功能,加力支持江苏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含直接租赁转售后回租,以下统称“直租业务”)实施财政贴息。 (一)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的企业所发生的直租业务均可享受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 1.制造业企业。具体指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项下。 (二)贴息范围。 设备承租企业向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租赁公司”)承租设备,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享受一定比例财政贴息。外币购入的直租设备,须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纳入贴息范围的租赁合同须同时符合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合同期限超过1年时参考5年期LPR)以及合同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超过8%两个要求。 (三)贴息原则。 1.比例固定。对于贴息项目给予年化2个百分点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分担50%。同一笔直租业务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利息。 省级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每段贴息期间的实际付息天数/365)。本金有变化的,须分段计算,加总贴息。 2.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以及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支持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3.加强联动。获得贴息的融资租赁项目,可同时申请省级出台的担保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仍可申报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等项目补助。 (四)贴息期限。 2025年起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可享受贴息支持。贴息政策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合同、贴息政策期间发生直租利息支出的,租赁公司按要求与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后,也可纳入贴息政策支持范围。 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如政策执行成效好,将视情况延长执行期限。 二、实施流程 (五)贴息项目认定。 1.确定租赁公司范围。金融监管部门(包括******************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以下统称“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名单。租赁公司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租赁公司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后,方可有序开展租赁贴息业务。 2.签订信用承诺书。租赁公司在开展贴息业务时,应要求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并须与企业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在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2个百分点利息。 3.租赁公司报送贴息项目。租赁公司自主开展直租业务,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贴息项目,根据贴息金额测算规则测算所需贴息资金,并报送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租赁公司提交贴息申请时,需同步提交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凭证、向承租方收款凭证等(格式详见附件3)。 4.监管部门汇总。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租赁公司申请,加强贴息项目备案管理,及时归集贴息项目数据,并正式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六)贴息资金拨付。 1.财政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汇总报送的贴息项目清单及贴息金额,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对各租赁公司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将贴息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设区市(贴息项目按照承租企业工商登记地址进行分配),设区市根据贴息项目清单,结合省级统一部署规定,统筹做好贴息资金安排并按时拨付贴息资金。 2.租赁公司及时兑现贴息资金。租赁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租企业,并将贴息资金兑付情况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三、强化服务监管 (七)加强“免申直达”。 贴息政策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财政、租赁公司、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惠企服务意识,推动政策“免申直达”。各级财政、工信、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租赁公司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传,扩大企业知悉范围。 (八)加强资金管理。 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防范项目风险,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直租业务真实发生、贴息资金数据准确、政策执行符合规范。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对租赁公司指导和监管。租赁公司和承租方不得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不得变相融资或新增隐债。 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各方积极配合开展省级抽查工作,如发现违规开展直租业务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取消享受贴息政策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政策解读:此政策旨在进一步推动江苏制造业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通过融资租赁获取设备的成本因贴息而降低,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速度,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能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在江苏的发展,加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制造业领域。
Ø 《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 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 为进一步加力扩面优化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以“免申、直达、普惠”方式全力支持江苏制造业企业发展,结合2024年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际,制订2025年实施细则。 一、优化贴息标准 (一)贴息范围。贷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中用于设 备购置的部分可享受一定比例贴息(外币贷款可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二)贴息对象。符合以下两类标准之一的企业所发生的项目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的部分可享受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 1.省内制造业企业。具体指在江苏省域内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2.省内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指在江苏省域内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制造业”项下。 (三)贴息原则。按照比例固定、上限控制、省市联动三个原则进行贴息。 1.比例固定。省级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设区市统筹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获得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贴息1.5个百分点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外贴息的项目,省财政通过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设区市不再贴息。同一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贴息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已获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资金。合作银行在开展贴息业务时,应要求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1),并须与企业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在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2个百分点利息。 省级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其中,本金金额按贷款中的设备购置金额取值。 2.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省市联动。省和设区市可通过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专版”(https://zzytx.jssjrfw.com/,下称“贴息平台”)实时查看贴息项目信息。设区市根据项目信息以及省有关要求,统筹做好贴息资金拨付工作。设区市财政局须在贴息平台及时上传本市贴息资金安排方案,并在贴息资金拨付后及时上传拨款凭证,便于合作银行查收资金。 (四)贴息期限。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如政策执行成效好,将视情况延长执行期限。 1.2024年存量项目。对于2024年已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项目,如符合本细则所列标准,2025年继续予以贴息;不在本细则贴息标准内的不再进行贴息,2024年存量项目如符合项目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要求,已(拟)贴息资金不作收回处理。 2.2025年新增项目。对于2025年新增开展的银行贷款业务,符合本细则所列标准的企业项目均予以贴息支持。 二、简化贴息流程 (五)确定合作银行。省财政厅在贴息平台动态更新合作银行名单。 1.2024年合作银行。2024年已提交《“江苏制造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的银行,可继续作为2025年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合作银行。 2.2025年新增合作银行。有新增合作意向的银行,仍可提交《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成为合作银行。新增合作银行须在贴息平台完成注册及产品权限配置,明确专人负责贴息工作。 (六)明确牵头银行。对于银行贷款业务,强化牵头银行作用发挥。 1.贴息工作开展。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行的,由省级分行牵头贴息业务,省级分行负责牵头做好材料提交、系统管理、信息联络等工作。为便于贴息工作开展,财政贴息资金将按程序单独拨付至各一级分行已经开设的财政贴息专户。 2.银团贷款项目。代理行统一汇总各参贷行授信及放款等信息,牵头做好业务备案、贴息申请等工作。财政贴息资金将按程序统一拨付至代理行账户,再由代理行根据各参贷行的承贷份额,分配并拨付至各参贷行指定账户。 (七)贴息项目认定。压实合作银行审贷责任,各级财政和工信部门不再对贴息项目进行事前审核。 1.简化贴息项目认定。合作银行自主审核、发放项目贷款,对照本细则自行确定贴息项目并通过财政资金对企业予以贴息。 2.及时录入项目信息。合作银行须将符合贴息条件的已发放设备贷款的项目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贴息平台。为向各设区市精准推送所需贴息的项目,合作银行须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地址准确填写项目归属地。 (八)贴息资金拨付。依托贴息平台进行测算,加快贴息政策全流程执行效率。 1.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贴息平台按要求归集合作银行贴息项目数据,根据统一规则试算贴息金额,生成汇总信息并推送至财政、工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贴息平台推送的分银行项目清单,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预拨贴息资金至合作银行。各设区市根据贴息平台推送的分地区项目清单,结合省级统一部署规定,按时预拨贴息资金。 2.合作银行及时兑现贴息资金。合作银行应于企业结息日当天(最迟次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最迟于每季度末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并及时录入贴息平台。有条件的银行,可进行本银行系统适配改造,在结息时直接扣减贴息资金。 (九)贴息资金清算和抽查。财政贴息资金与合作银行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省和设区市财政、工信部门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对各合作银行预拨贴息资金。年度结束后,根据贴息平台数据并结合合作银行申请(格式详见附件3),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贴息项目进行清算,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真实性、数据准确性开展抽查。 三、强化服务监管 (十)加强政策统筹联动。设区市统筹推进本地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获得贴息的制造业贷款项目,可同时享受省级出台的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和担保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仍可申报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等项目补助。 (十一)加强“免申直达”。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向企业推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企业知悉范围,确保应享尽享。贴息政策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企业直接登录贴息平台提交项目贷款需求,合作银行、财政、工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惠企服务意识,实现政策免申直达。 (十二)加强系统支撑。优化贴息平台系统功能,合作银行在贴息平台上与企业实现供需对接,通过贴息平台实现贴息项目信息“应报尽报”。加强贴息平台和“数字工信”系统对接,使贴息平台已录入的贴息项目信息及时回流至“数字工信”系统,及时了解贴息情况,以便更好地推进贴息工作。 (十三)加强资金管理。合作银行应发挥专业优势,防范项目风险,强化贴息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切实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各级财政、工信部门要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与合作银行紧密合作,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应配合省级开展抽查工作,督促银行确保项目真实、 贷款实际发生。严防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 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政策解读:该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扩大贴息范围,更多制造业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能够受益,引导金融资源更精准地流向实体经济。简化实施流程提高了政策落地效率,让企业更快享受到贴息优惠,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信息系统支撑赋能有助于提升政策执行的精准性和透明度,便于监管和数据分析。
以上为截至2025年7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张正阳 zzy@szcpa.biz 1866226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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