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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4年9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4-12-25  人气:56

税收新政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2024年第9号)

Ø 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享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解读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2024年第9号)

2024年9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按照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及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电力、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设备八大类,列示了89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列示了节能、节水两大类专用设备,节能设备包括24种专用设备,节水设备包括8种专用设备。上述两个目录均明确了各类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及执行标准等技术指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列示了24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相应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技术指标也均有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规定,交通运输(公路)行业使用的“商用车主动安全系统”中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其性能参数要求为“当车辆轮胎爆裂失压时,安全装置应能立刻抑制该轮产生行驶距离不小于1km”;执行标准应符合JT/T782、JT/T1094规定的标准;应用领域为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后,专用设备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企业才能享受抵免政策。

2024年9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可以享受抵免政策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具体条件,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情形。

智能控制,是指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智能控制在各行各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在工业生产过程的智能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局部级和全局级。局部级的智能控制是指将智能引入工艺过程中的某一单元进行控制器设计,例如智能PID控制器、专家控制器、神经元网络控制器等。全局级的智能控制主要针对整个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包括整个操作工艺的控制、过程的故障诊断、规划过程操作处理异常等。

数字安全与防护,是指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安全措施按类型分,有物理的、技术的、管理的;按功能分,有防护型的、感知型的、响应型的;按领域分,有设备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云安全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4年9号公告的规定,现阶段企业对专用设备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这5个方面进行的改造,才能享受改造投资额抵免的优惠。同时,数字化、智能化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功能到强功能的连续、递进发展的过程。为不断提高专用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的技术改进和优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于超出上述5个方面的专用设备改造是否属于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规定。

2024年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Ø 关于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享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解读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享受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日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日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日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

2.《财政部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属于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六个行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业。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值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日率=2:10x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x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x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x20%=71.68万元。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1.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范围

政策规定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简言之,该政策针对的是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最新发布的《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将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及编码,具体如下:

6.1 房屋和构筑物(A01000000)、6.2 设备(A02000000)、6.3 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6.4 图书和档案(A04000000)、6.5 家具和用具(A05000000)、6.6 特种动植物(A06000000)、6.7 物资(A07000000)。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C(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会计科目对照关系),上述资产分类中,会计上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大类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共计六大类。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属于除房屋和构筑物之外的其他五类,比如:机器设备、工具器具、车辆、家具等,就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根据46号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购进”,只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排除了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购进方式。

注意:将自行建造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另外,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购进符合条件的二手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的价值

政策对固定资产价值的限定为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这里的单位价值的“单位”,并不是会计核算入账的固定资产项目或条目。比如,一条生产线价值2000万元,由若干设备组成,可能会计核算时,将组成该生产线的设备全部计入一项固定资产(比如××产品生产线),并没有进行明细核算,如果单看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2000万元,远远超过500万元,不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条件,但是,如果单台设备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话,可以就单台设备享受一次性扣除。

另外,需要特别关注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

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决定企业能否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不考虑37号公告的情况下,54号文件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最晚购置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如果2024年购置的固定资产,则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当然,37号公告,将购置时间延长至2027年底,那么购置时间为2028年的,则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关注购置时间的确定,具体如下: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即对方开发票了,相当于购进固定资产了,尽管固定资产可能还没有实际到货。比如:某企业2023年12月支付价款200万元购买一台设备,当月对方开具发票,但是,该设备直到2024年2月份才到货,按照规定,该设备的购进时间为2023年12月。

但是,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即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确定为购进时间。比如:某企业以赊购方式购进一台设备,双方约定2023年11月发货,货款全部支付后开具发票。2023年11月,对方按约定发货,企业当月收到该设备,并验收合格;2024年3月份,该企业支付货款,当月对方开具发票。按照规定,该设备的购进时间为2023年11月。

(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可以参照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转固时间确定。

5.一次性税前扣除享受的时间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在购置的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不管固定资产是否实际投入使用,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根据46号公告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当于一种特殊的加速折旧方式,因此,其扣除时点,仍然需要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某企业2023年10月购进一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万元,会计核算时已经计入固定资产,并按会计的规定计提折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设备直到2024年3月才正式投入使用,则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为2024年。如果该企业在2023年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存在延迟纳税的风险。

总结来说,对于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享受,要关注两个时间:

(1)购进时间。这个时间决定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2)投入使用时间。这个时间决定什么时间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实务中,不要将这两个时间混为一谈,否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6.会计处理不要受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4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会计上,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要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不管会计处理如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即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7.不得追溯享受

根据4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8.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根据4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1)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的资料。比如:发票、到货时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也就是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必须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企业购买各类设备,组装成新的设备对外出售,那么这些设备就不属于固定资产,而是属于存货,自然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如果企业会计上采取按期计提折旧,税务处理上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就会出现税会差异,这些差异需要企业登记相关台账,以便正确的进行纳税调整,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

 

 

以上为截至2024年10月12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时晨龙   scl@szcpa.biz 1396216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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