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4年2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4-04-17 人气:353 | |
税收新政策 Ø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Ø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Ø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政策内容: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 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 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 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0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政策内容: 一、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 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规定的福田保税区范围执行,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通知自2023年01月0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Ø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目录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 一、企业所得税 (一)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五) 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二、个人所得税 (一)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三)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二、个人所得税 (一) 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 福建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研究与试验开发 一、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四)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进口税收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五、其他税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四部分 成果转化 一、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三)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三、个人所得税 (一)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四)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四、其他税费 (一) 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第五部分 重点产业发展 一、增值税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三)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二)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三)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四)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五)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 (六)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 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八)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九) 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三、进口税收 (一)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二) 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三)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六部分 全产业链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Ø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汇总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20%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15%优惠税率 (一)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五)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六)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七)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八)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九)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十)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四、10%优惠税率 (一)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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