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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4年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4-03-14  人气:119

华星税务快讯 2024年01月

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2023.12.29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2024.01.1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4-01-31

 

知识总结

4.使用权资产便捷入账小工具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适用主体】所有纳税人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5.健坤慈善基金会

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9.中国电影基金会

10.韬奋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16.中国航天基金会

1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8.鲁迅文化基金会

19.河仁慈善基金会

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1.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22.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慈善联合会

【华星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确定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为: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公益捐赠所得税类的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扣除次序中按照先发生先扣除的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捐赠者的利益。

2)个人所得税规定:

2018年9月5日通过的第七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年度利润总额: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事业的范围同捐赠法的规定,是指对下列事项的捐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捐赠前关注事项:A向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名单和各省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之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可税前扣;B看团体是否因行政处罚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C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D、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应取得规定的合法票据。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

(二)主要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指导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县(区)、市(地)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综合乡村振兴、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突出导向性,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四)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础。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适用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华星解读】

主要变化

1)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2)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3)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

便利举措:

1)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2)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3)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监管措施:

1)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使用权资产便捷入账一键生成小工具-(经营租赁合同)

根据最新租赁准则规定,除了短期租赁(一年以内)和低价值租赁可以采用简化处理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实务中,大多数企业都涉及房屋的长期经营租赁合同,需要确认对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是复杂的待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庞杂的计算表格给企业财税实务带来了很大挑战,很多企业的使用权资产并未按照规定入账。本文将介绍原创计算表格,实现经营租赁合同对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相关费用快速准确入账,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甲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是一般纳税人,费用都取得专票,房租发票税率5%,其他发票税率13%,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公司202211日签署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从2022年1月1日起;每月租金2万元(不含税)。与某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份写字楼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租金1万元(不含税)。2023年2月1日签署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从20232月1日起;每月租金1万元(不含税)。以上合同租金皆由银行按月每月月末支付。公司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确定5年以内的贷款利率为3.45%,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2%

问题:甲公司2023年度的财税处理。

解析:(一)租赁关系交易图


 

(二)租赁交易计算表(本计算表格除黄色部分需要企业填写基础数据外,其余数据及分录皆能自动生成)

 

 

 

期初

2023/

1/1

 

 

使用权资产

原值(万元)

 

 

 

 

 

 

项目

起始月

结束月

月租金

(元)

总月数

已租

月数

月利率

总租金

(万元)

总本金

待偿

本金

已偿

本金

累计已

付租金

(万元)

累计财

务费用

(万元)

累计折

(万元)

使用

部门

累计纳

差异=

-税(元)

备注

设备1

2022/

1/1

2026/

12/31

20,000

60

12

0.34%

120.00

108.28

88.37

19.91

24.00

4.09

19.85

销售部

-603.47

 

房屋2

 

 

 

 

 

0.28%

 

 

 

 

 

 

 

管理部

 

投入使

用月不

折旧

车辆3

 

 

 

 

 

0.28%

 

 

 

 

 

 

 

研发部

 

合计

 

 

-

 

 

 

120.00

108.28

88.37

19.91

24.00

4.09

19.85

-

-603.47

 

 

 

 

 

 

1月

累计

2023/

1/31

 

 

使用权资产

原值(万元)

 

 

 

 

 

 

项目

起始月

结束月

月租金

(元)

总月数

已租

月数

月利率

总租金

(万元)

总本金

待偿

本金

已偿

本金

累计已

付租金

(万元)

累计财

务费用

(万元)

累计折

(万元)

使用

部门

累计纳税

=

财-税(元)

备注

设备1

2022/

1/1

2026/

12/31

20,000

60

13

0.34%

120.00

108.28

86.67

21.61

26.00

4.39

21.66

销售部

477.34

 

房屋2

2023/

1/1

2025/

12/31

10,000

36

1

0.28%

36.00

34.18

33.28

0.90

1.00

0.10

 

管理部

-9,032.51

投入使

用月不

折旧

车辆3

 

 

 

 

 

0.28%

 

 

 

 

 

 

 

研发部

 

合计

 

 

30,000

96

14

0.01

156.00

142.46

119.95

22.51

27.00

4.49

21.66

-

-8,555.17

 

 

期间

 

 

 

1月

金额

 

 

 

使用权资产

原值(万元)

 

 

 

 

 

 

项目

起始月

结束月

月租金

(元)

总月数

已租

月数

月利率

总租金

(万元)

总本金

待偿

本金

已偿

本金

已付租金

(万元)

财务费

(万元)

折旧费

(万元)

使用

部门

纳税差异

=-税(元)

备注

设备1

2022/

1/1

2026/

12/31

20,000

60

1

0.34%

 

 

-1.70

1.70

2.00

0.30

1.80

销售部

1,080.82

 

房屋2

2023/

1/1

2025/

12/31

10,000

36

1

0.28%

36.00

34.18

33.28

0.90

1.00

0.10

 

管理部

-9,032.51

 

车辆3

 

 

 

-

-

0.28%

 

 

 

 

 

 

 

研发部

-

合计

 

 

30,000

 

 

 

36.00

34.18

31.58

2.60

3.00

0.40

1.80

-

-7,951.70

   (三)租赁交易会计处理

2023年1月财务入账处理分录

 

 

 

新增使用权资产入账

 

 

 备注

借: 使用权资产

341,806.40

 

 房屋

借: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8,193.60

 

 

贷: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60,000.00

 

 

 

 

 

确认租金

 

 

 

借: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0,000.00

 

 租金

     应交税金-进项

3,100.00

 

 

贷: 银行存款

 

33,100.00

 

 

 

 

 

确认财务费用

 

 

 

借:  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4,002.28

 

 财务费用

贷: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002.28

 

 

 

 

 

确认折旧费用

 

 

 

借: 销售费用-折旧费用

18,046.02

 

 

     管理费用-折旧费用

0.00

 

 

     研发费用-折旧费用

0.00

 

 

贷: 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

 

18,046.02

 折旧费

 

 

 

 

 

 

 

2023年财税差异分录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85,451.60

 

 租赁负债计税基础为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5,451.60

 所有权资产计税基础为

 

 

 

 

2、当期财税费用差异分录

 

 

 

借:当期所得税费用

-1,987.92

 

 纳税差异*25%

    贷:应交所得税

 

-1,987.92

 

 

 

 

 

3、当期租赁负债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

 

借: 递延所得税费用

6,499.43

 

 租赁负债减少额*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499.43

 

 

 

 

 

4、当期所用权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

4,511.51

 

 使用权资产折旧额*25%

    贷:递延所得税费用

 

4,511.51

 

注:如需Excel格式表格,请关注金鸡湖财经公众号,在后台回复“使用权资产计算表”就能收到下载链接

或者联系吴女士: 13405213972(微信同号)入群获取。

以上为截至2024年1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吴华奇 wuhuaqi@szcpa.biz  1340521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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