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3年5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3-07-03 人气:920 | |||||||||||||||||||||||||||||||||||||||||||||||||||||||||||||||||||||||
2023年5月税收新政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二、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主题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相关解读: 1、享受主体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的企业,简称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3、集成电路企业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外购芯片不适用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优惠。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如何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主题二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23年5月26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如: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一批实施效果好、社会期待高的政策,及时稳定社会预期。二是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如:优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等一批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三是突出制度性,该创新的创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良好税制环境。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具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7.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8.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9.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0.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附件下载: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主题三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江苏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 江苏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江苏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四、江苏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解读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3月份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大家对所得税优惠政策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聊一聊所得税优惠那些事: 【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衡量企业的“型”和“利润”的,与其他小微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需注意的是,目前上述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自2019年开始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现行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 【政策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运用了两种形式,一是税率式减免,二是税基式减免。 1.税率式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基式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优惠形式可以叠加适用。叠加后的效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实际税率相当于5%。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两类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小型微利企业有其他如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依然可以叠加享受。 【深度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个概念如何理解?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相比虽然多了两个字,但二者所代表的含义却大不相同。“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称谓,一般是对经营规模和利润额较小的市场主体的统称。从税收角度看,一般是指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3号)规定,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规定,依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准确说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 综上,小型微利企业包含在小微企业当中,若想要享受小微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需要满足“小型”和“微利”两个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基式减免如何演进?】 从2010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一定数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减计,然后减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型微利企业税基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型微利企业税基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注:1.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开始,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开始,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2.优惠期重叠的,自新优惠期开始执行新文件规定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如何掌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适用此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相同,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理解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能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2.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居民企业。具体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加以判断。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由于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来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不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不能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月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和审批,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纳税人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以上为截至2023年5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钱晨 qc@szcpa.biz 王剑飞 wjf@szcpa.bi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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