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割单,这六个问题你了解吗? | |
日期:2021-04-19 人气:1655 | |
问题一:分割单是否属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答: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分割单入账并税前扣除?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云南省税务局,2020-02-13)观点:取得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水电费分割单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北京市税务局观点,2018-07-23)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乙公司去咨询技术,支付了某公司咨询费20万元,乙公司在听懂了以后,又给我甲公司传授了经验,我公司能否用发票复印件和乙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答:不能。甲乙公司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因此不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可以用发票或者分割单税前扣除,如果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账务处理 1、支付供电公司电费,取得发票 注: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的电费开具分割单,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2、收取B公司电费,并开具分割单 由于B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B公司以A公司开具的分割单及A公司支付电费的发票复印件入账,税前扣除。 本文转自:晶晶亮的税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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