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1-4期) | |
日期:2019-07-17 人气:3102 | |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一期)1.我公司出口后还未收到货款,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5月份,但报关单是18年出口的,马上临近退税申报截止期,我想去税务局办理不能收汇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相关规定,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合同,且合同中应有明确预计收汇日期的相关条款,凭此办理不能收汇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另外需注意,您必须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凭证,否则该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应按免税处理。 2.报关单上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这样的话出口算2018年还是算2019年的呢? 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相关规定都是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日期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也同样以报关单为基础,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一致。因此,该货物应按2019年1月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3.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明细时,系统提示我录入的海关商品码无效,录入10位编码或前8位编码都不行,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海关商品编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造成的影响,录入环节应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将旧商品码和新商品码进行关联,此时即可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报关单上的旧商品代码。 4.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有0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申报时需要在申报系统录入吗? 答:0退税率的商品,一般需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少数商品适用免税。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查询,查看该商品码下“特殊商品标识”,1代表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即需视同内销处理;2代表免税,即免征销项税,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成本。上述两种情形均无需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5.我公司货物销售到保税区内外贸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货物入保税区适用“离境退税”政策,以下为大体流程:出口企业(境内区外)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贸易合同(实质上是销售给境外),境外单位或个人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到保税区,海关暂时不给签发退税联数据。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提货离境时,区内仓储企业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补签退税联数据,这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上述流程中,应强调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或个人,而问题中描述,货物是销售给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按保税区相关管理规定,此类业务属内贸业务,区外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区内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区内企业再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6.公司出口货物收到国外付汇如何做分录? 答: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好以下会计分录。 第一步:收汇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第二步:结汇 借:银行存款-人名币账户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方为收益,借方为损失) 7.我们去年8月份的发票,目前也是无信息状态,我3月份去退税大厅做过窗口做过查询,让我提交查询信息资料,然后让我回来等,我最近几天又查了还是无信息状态。昨天我在退税2.1系统中做了无电子信息申报,那还需要再去窗口做延期吗? 答:无信息申报的流程是:您先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携带电子数据和申报表去税务局窗口办理就可以了。无电子信息是在纸质单证齐全、但电子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办理的,符合您目前的情况。延期申请是在纸质单证缺失的情况下办理的,所以您不需要办理延期。 8.由于我司采购科与供货商沟通有误,导致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收集到位,由于退税金额很大,我们咨询了市局退税处,说可以做无信息备案,提交上去之后,申报截止期后还可以申请退税。那具体需要怎样操作呢? 答:根据国税2018年16号公告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贵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没有电子信息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您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此申报表数据,提交主管税务局。 2、出口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上述操作完成后,退税申报不受申报期限限制。 9.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2019年3月20日购进一台机电设备,取得厂商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外商临时需要增加一台设备,我公司计划在4月中旬再购进一台,由于4月1日税率调整,我公司只能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计划在4月底将上述两台设备出口,此种情形出口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贵司为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贵司计划4月底出口,符合文件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根据过渡期规定,贵司3月20日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前的16%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出口退税率。计划4月中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后的13%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出口退税率。 10.我刚刚发现我有一张发票是分别对应了2018年12月出口的报关单与预计2019年5月份出口的货物,我要怎样操作才能申报退税? 答:首先2018年出口的货物面临最后一个退税申报期,4月18日前必须要申报,否则将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其次这种情况可以把发票进行拆分申报,假如,你这张发票共有1000KG的货物,2018年12月出口了其中500KG的货物,剩下500KG的货物预计2019年5月再行出口,这种情况直接把这张发票进行分批申报即可,提出发票中500KG相对应的金额,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到2018年12月出口报关单相对应的进货明细中,分批批次为0001,后续再次申报发票中剩余的500KG与金额, 等下次再出口时再行申报退税即可,分批批次为0002。(注意:发票拆分申报的需分批批次0001的出口退税完结后才能再次申报分批批次为0002的申报数据)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二期) 1.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明细时,系统提示我录入的海关商品码无效,录入10位编码或前8位编码都不行,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海关商品编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造成的影响,录入环节应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将旧商品码和新商品码进行关联,此时即可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报关单上的旧商品代码。
2.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有0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申报时需要在申报系统录入吗? 答:0退税率的商品,一般需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少数商品适用免税。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查询,查看该商品码下“特殊商品标识”,1代表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即需视同内销处理;2代表免税,即免征销项税,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成本。上述两种情形均无需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3.我公司出口后还未收到货款,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5月份,但报关单是18年出口的,马上临近退税申报截止期,我想去税务局办理不能收汇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相关规定,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合同,且合同中应有明确预计收汇日期的相关条款,凭此办理不能收汇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另外需注意,您必须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凭证,否则该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应按免税处理。 4.报关单上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这样的话出口算2018年还是算2019年的呢? 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相关规定都是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日期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也同样以报关单为基础,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一致。因此,该货物应按2019年1月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5.我公司货物销售到保税区内外贸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货物入保税区适用“离境退税”政策,以下为大体流程:出口企业(境内区外)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贸易合同(实质上是销售给境外),境外单位或个人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到保税区,海关暂时不给签发退税联数据。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提货离境时,区内仓储企业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补签退税联数据,这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上述流程中,应强调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或个人,而问题中描述,货物是销售给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按保税区相关管理规定,此类业务属内贸业务,区外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区内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区内企业再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6.我的进项税发票按报关单上申报数量和申报单位开的,但和法定数量和法定单位不一样,法定单位是千克,我申报单位是件,发票开的也是“件”,这样退税有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按照这条规定,您申报的计量单位是“件”,能够与发票相对应,可以申报退税。 在录入申报系统时,法定计量单位是不能更改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申报单位之间的关系,换算申报数量进行录入,即按照“千克”录入申报数量。 7.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是否必须在确认免税收入的当月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和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答:首先,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的货物劳务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2013年第65号公告第8条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8.我公司出口货物收到国外付汇如何做分录? 答: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好以下会计分录。 第一步:收汇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第二步:结汇 借:银行存款-人名币账户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方为收益,借方为损失) 9.如果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采购发票, 那进项凭证号太长录不完怎么办? 答:需要明确报关单是不可以拆分成多个批次申报的,必须在一个批次内申报完毕。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时,每张进货发票都可以按照商品条数录入多条进货明细,报关单也按照商品条数录入出口明细,进货明细和出口明细用关联号匹配即可。 10.A企业从境外买了设备,为缓解资金压力,把设备卖给了保税区的B企业,然后B企业又把设备回租给了A企业,相当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现在A想去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但是:1.没有提运单。2.货物没有实际离境。这样可以退税吗? 答:首先对于这批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和租赁进口,应分开来看。从出口退税角度而言,只需要看出口货物能否满足出口退税要求即可。 其次,作为生产企业,该货物是从境外采购进口,直接再出口,需满足“视同自产”条件,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可参考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再次,需要看货物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哪一类型,如果是符合财税【2012】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则无论货物是否最终离境,都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如果是保税区,则要求“离境退税”,而这批货物最终没有离境,因此也不能享受退税政策,且按问题描述看,货物是销售给区内企业,如果是保税区,此类业务一般按内销操作。 如果符合前述出口退税条件,由于货物入区环节往往是公路运输,应保留相关运输单据和发票,作为备案单证整理留存备查。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三期)1.我公司有一票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有几万美金不能收汇,因考虑退运成本问题,我们决定放弃退运,那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对外汇的影响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客户所在国家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并对不能收汇部分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如相关资料获取退税机关认可则视同收汇,反之需针对未收汇部分做免税处理。 外汇方面,可以通过货物外汇监测系统做差额报告,出口和收汇的差额就不再参与总量指标核算,会单项统计,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查,仍凭前述证明材料对未收汇部分加以说明即可。 2.我们是外贸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不能退税,只能申请免税,但因为申请免税之前,进项税已经做了不抵扣处理,现在申请免税的话,申报上面不需要修改任何操作吧? 答:外贸企业出口无论退税还是免税,其进项都应未申报抵扣,因此原本符合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现在改为免税,只需要填写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18栏免税销售额即可,其他不需要调整。账务上要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3.我们公司2019年2月份委托出口了一批货物,其中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我们是否需要开具委托证明?申请开具委托证明和代理证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委托出口的物货中如果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15日;代理方需要给您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 4.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的商品名称不相符,这笔业务可以只做免税申报不退税吗? 答:如果发票名称与报关单不相符,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也不能申报免税,只能开具转内销证明,按视同内销交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 5.我的进项发票是三月份做的退税认证,我到怎么查询有没有发票信息? 答:首先要把三月份认证的这张发票与和其对应报关单的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再到你所属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中去做数据自检,如果你认证的这张发票还没有信息,则会有相应的疑点提示(总局中无此发票信息),如没有此提示则证明你这张发票已有信息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了。 6.我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导入报关单数据时提示我,请在<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设置IC卡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导入报关单电子数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要求: 1.操作的电脑上需要有电子口岸驱动程序,这样电脑才会识别插入的电子口岸卡 2.再有就是你遇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找到系统维护 -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电子口岸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到需要填写电子口岸卡号与密码,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7.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商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如果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相对监管也会比较严格,除原出口报关单证及退运进口报关单证外,一般会要求提供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以及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报告材料。 税务处理方面,前述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均应按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并冲减退税申报数据。也就是说退运部分对应的原出口货物不再符合退税条件。 外汇方面,如有相应退汇发生,在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勾选“退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会进行专项统计。 8.我们公司的外汇总量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总量差额显示红色,请问我们是否会被外管局核查?问题严重吗? 答:总量差额这项指标代表流入总量(收汇+进口)-流出总量(付汇+出口),红色代表流入多,具体需要看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由于总量差额指标只是核算企业的流入、流出总量上的绝对偏差,并没有考虑企业总体经营规模,因此只此一项指标超标并不能肯定会被外管局核查。但仍建议对实际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进行整理,自查有无不规范业务,了解指标异常的原因,以便遇到核查可及时、有效应对。 9.我们是外贸企业,进项票上有两种商品代码一样但进货单价不同的商品。我发现退税系统中出口明细里的出口进货金额项是不对的,但是无法手动修改,请问这个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退税申报系统加权平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不用特意去修改。具体原因是同一关联号项下多项商品使用的是同一商品代码,但进货单价却不同,申报系统在计算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求得平均单价再乘以每项的出口数量然后得出出口进货金额。 10.我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如何能够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规定了质量原因需提供的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则只能按照免税处理。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四期)1.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被销方企业告知发票已被作废,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后被开票方作废的,对于一般企业,已申报抵扣的当月做进项转出。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认证的专用发票直接填写附表二第26、27、28栏。对于作废发票,不需填写,直接不予处理。账务处理上,如果已抵扣再转出的,可以正常按该发票记账,等拿到供货商重开具的发票时,冲减原记账并按新发票重新记账:如果未申报抵扣的,可以不记账,等拿到新发票后再记账处理。 2.一家外贸企业出口了100件货物,只退运50件,《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怎样录入? 答: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来到录入界面。如果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那么“退运数量”“退运美元离岸价”“退货计税金额”需要按照实际退运的数量填写。如果已经收到退税款了,需要先联系退税机关,补缴收到的退税款,之后再办理退运证明。 3.我是外贸企业,出口一批产品,本来该产品是征13%退5%,但由于产品进项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票,税率3%,我只能退3%,但是包装袋是一般纳税人开来的13%的专票,包装袋我执行5%的退税率还是随同产品执行3%的退税率?包装物没有在报关单上独立列示,具体退税怎么操作? 答: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要求国内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和出口报关的商品名称相符。按照您描述的情况,如果产品的包装袋在出口时没有体现,那么购买包装袋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申报退税的。由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报关的商品名称相符,所以只能将3%的发票申请退税,退税率也是3%。 4.我公司从美国购买材料,直接发往印度加工,加工成产成品后再从印度一般贸易进口,这样的话,需要给美国支付材料费,给印度支付加工费,但银行不给付,银行这样做有依据吗?如何解决? 答:此类业务外汇监管法规并没有明确条文禁止,但因当前外汇管理重心是严控资金违规流出,银行一般在付汇审核层面尺度会很严格,往往会针对给美国的付汇提出质疑,原因是货物进口路劲与付汇路径不一致。对于此类问题,目前没有太好的办法,只有与银行深入沟通,提供有关三方间交易凭证、情况说明及相应物流凭证,证实贸易真实性,在付汇总额不超报关单进口总额的前提下,获取付汇支持。 5.我公司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外商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换,我们需要把货物退回来,再补发一批货物出去,请问如何报关?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退换货,原出口货物退回进口环节,向海关申报“其他 9900”贸易方式,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但需企业向海关交纳保证金。补发货物再出口时,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 3100”,企业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企业只需对第一批货物出口进行退税申报。后续“其他”和“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只是调换货的通关操作,无需进行税务处理。 6.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齐备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如何验证资料真伪,是否会向海关等部门发起查询验证? 答:目前随着出口退税申报无纸化的推广,退税申报、审核主要依据电子数据,包括海关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或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当这两种电子信息都齐全时,企业才能申报退税,退税审核环节会凭上述电子信息作为比对依据。虚假的纸质资料无法对应税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当然也无需查询验证。 7.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向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后且税务部门核对无误正式授理情况下,是否会给企业相应回执,纸质版还是通过系统生成的电子版? 答:会给企业受理通知书,都是系统生成的通知书。如果企业去窗口递交纸质资料,税务人员从系统打印出纸质受理通知书,盖章后给企业;如果企业是在网上申报,那么在网报平台可以下载电子版受理通知书。 8.我们公司刚刚申请下来贸易型进出口经营权,申报出口退税之前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答: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之前,需要先在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备案需要拿到两个证书:1.海关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商委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上两个证书拿到之后,就可以去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备案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退(免)税备案”,然后打印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同时带着海关和商委拿到的两个证书,去主管税务机关做退(免)税备案。 9.请问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做退税?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需要去税务局认证吗?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政策规定是可以申请退税的,在实际的操作中,请注意一下几点: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不可以先进行认证的,因为一旦认证之后,税务局的系统则会显示该缴款书已进行抵扣,无法申报退税。2.如果您拿到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先去主管退税机关申请信息查询,首先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即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基础数据采集”-“出口信息情况申报录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录入之后打印申请表,并生成信息查询的电子数据。3.携带上述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前往主管退税机关,进行信息查询。查询后,海关会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信息传递至税务局的系统,您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10.外贸企业收到用于退税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如果需要认证,那么认证的进项发票应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几栏? 答:用于退税的进项发票需要认证,认证时选择退税认证。所有认证的进项税发票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5栏,选择退税认证的进项发票金额和税额填写在第26、27、28栏。 本文转自贸税帮出口退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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