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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你真正懂了吗?
日期:2018-07-03  人气:1669

【编者按】中国公民不一定是中国税收居民、美国公民也可能是中国税收居民。如果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则其负有全球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因此,如何明辨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可谓意义重大。本期,仅介绍税收居民中的居民个人。


一、居民个人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又称税收居民个人,系税法上非常重要的概念,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如果构成中国居民个人,则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无论所得是来自中国境内还是来自中国境外。比如说,美国公民TOM在中国居住一定期限后构成了中国的居民个人,则TOM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向中国申报纳税,这其实是税收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体现。但如果TOM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个人,则其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申报纳税,这是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体现。

 

二、居民个人界定

 

现行《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较于现行个税法,草案提出了居民个人的概念,同时将满一年改为183天,从而扩大了税收管辖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简称“算头算尾”。比如说7月1日来华,7月3日离境,则在中国的居留天数为3天。此外,个税法实施细则中满一年临时离境即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不超过90天的规定也将被废止。

 

三、双重居民身份冲突

 

居民个人身份的判定依据往往由各国内法规定,一般判定依据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等,但由于各国内法规定的标准不同,因此会导致某个人双重居民身份。

 

比如说,美国公民TOM2017年因在中国居住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而美国国内法规定美国公民是居民纳税人,此时TOM既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又构成了美国的税收居民,导致了双重居民身份,而税收居民一般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因此TOM向中国和美国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从而导致了重复征税。

 

对此,OECD税收协定范本提供了一个“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标准的判断顺序,解决双重居民身份冲突。当前述顺位判断的标准仍无法确定时,可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而我国政府参照了加比规则,规定了双重身份的解决路径:依次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予以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如果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的,则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换言之,税收居民身份只有一个,如果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需要予以按一定办法予以最终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

 

四、税收居民与CRS

 

税收居民是CRS开展信息收集和确定交换对象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居民不同于国籍、护照。税收居民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从定义可知,税收居民、国籍、护照的法律作用并不相同,故不能相互混淆。此外,从前文分析,我国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中的国籍标准顺序居后,而护照未提及。

 

因此,想通过拿到圣基茨、塞浦路斯等护照来规避税收居民身份的方法其实不可行。比如说,中国公民取得了圣基茨护照,但住所地在中国,则其依旧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再比如,中国公民因工作需要一直定居在加拿大,构成了加拿大的税收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机构有金融账户,此外在,新加坡的金融机构也有金融账户。中国、加拿大、新加坡都是CRS参与国。

 

则该中国公民虽有中国国籍,但并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因此中国的金融机构应将其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证券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内的托管账户、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等)报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再将前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到加拿大税务机关。

 

此外,中国版CRS特别规定,如果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换言之,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非居民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并将其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相关居民国税务机关。因此,在CRS下,如果账户持有人构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中国按照非居民方式予以处理,而无需象前文述及的方法确定其最终税收居民身份。

 

本文转自税务律师张新军的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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