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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为何被征个税
日期:2018-07-02  人气:195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存在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济补偿金如何纳税,实务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案情

 

     胡某2007年8月3日~2017年2月28日就职于北京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2017年1月25日,胡某与Z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胡某的工资发放至2017年2月28日,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付至2017年2月,其中应当由胡某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款项由Z公司代扣代缴。

 

     胡某2017年3月工资明细表显示,当月工资及相关补贴1597.62元,绩效奖金553.66元,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应发合计90931.92元,应纳税所得额87431.92元,应纳税额25839.36元,意外险扣款50.59元,实发工资65041.97元。

 

    2017年4月18日,Z公司为胡某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申报2017年3月的个人所得税25839.36元,并于2017年4月20日代扣代缴入库。

 

    胡某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3月收入应免税,遂向Z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税务机关认为,15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只针对合同期限未到而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并不适用此规定,因此,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征税行为。

 

    分析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作了列举。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除此情形属于合同自然到期外,《劳动合同法》列举的需支付补偿金的其余情形,都是合同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曾于2012年5月14日答疑中提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补偿金,这种情形下,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补偿金不符合15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精神,因此,实质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同样是离职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同到期和未到期,纳税结果却不相同。税法上理解的补偿金与我们熟知的劳动关系解除时的补偿金并不完全一样。税法上的补偿金仅包括合同未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而不包括合同到期的情形。

 

    建议

 

    合同期间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发生过错,另外一种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各种原因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可按15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

 

    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从而导致劳务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以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或者工资等标准为条件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合同到期后,把劳动者调到环境更恶劣的地方工作或者降低其工资,从而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这种情形下的离职,会让劳动者措手不及,雪上加霜的是,取得的离职补偿金也不能享受157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这对于劳动者很不利,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本文转自中国税务报 武礼斌 施志群 岳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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