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6年2月税务快讯

2026.03.01

税收新政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

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三、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二)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三)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9a行“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6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7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行次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直接将计算后的销售额及税额填写在第1列至第1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合计”相关行次,不填写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第8b栏“其他”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本栏填写。

(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转出的在本栏填写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填写说明第一项调整为:本表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二)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交易价税合计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免税销售额。

除本列第4栏“6%税额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6栏“3%征收率的项目”外,本列各栏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栏次。

(三)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转让金融商品和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应税交易,填写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栏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栏次。

发生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期初余额”列次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列和“本年累计”“货物及劳务”列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栏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本年累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栏次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三)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次。

(四)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五)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

(六)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本栏次。

(七)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八)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填写说明第一款调整为: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和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未达起征点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附件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一、“预征项目和栏次”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当期取得的预收款(含税)。

三、第三条中的“(四)附加税费”调整为“(五)附加税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原则:一是维持现行申报表表样不变,尽量避免社会各界对财税软件的改造;二是针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实施后,未发生变化的增值税政策,保持申报表的填报口径不变;三是针对调整的增值税政策,通过调整或扩充现有申报表栏次填报口径,明确增值税新政对应的填报栏次。

按照此思路,我们制发《公告》,在维持表样不变的情况下,仅调整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使申报表适用自2026年1月起施行的增值税新政。

二、“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举例说明1:某大型农业技术企业A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因提供农机维修服务取得销售额10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取得销售额20万元,提供农业机耕服务取得免税销售额3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当月A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A在办理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就前述3项销售额、销项税额,分别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第4列填写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100000元、13000元,第5行“6%税率”第3列、第4列填写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200000元、12000元,第19行第3列填写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300000元。并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填写300000元,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填写300000元。

三、有扣除相关价款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填写要点?

按照增值税新政,填写要点包括: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仅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二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均应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

举例说明2:B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卖出价为840万元,买入价为700万元,本期“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10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B公司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B公司办理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在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8400000元,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100000元,在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7000000元,第4列至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期末余额”按表内公式计算填写。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的销售额,对应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不填写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四、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明确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填写口径。一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填写说明,由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外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二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填写说明,由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举例说明3:某纺纱厂C,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一季度,C销售纱线实现销售额29万元。假设C在一季度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C办理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本期数”“货物和劳务”列分别填写290000元、8700元。

举例说明4:从事小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D,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一季度实现销售额16万元。假设D在一季度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D办理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本期数”“货物和劳务”列分别填写160000元、4800元。

五、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对应填写口径有哪些调整?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拓展进项税额明细表两个“其他”栏次填写内容。一是补充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该栏次填写。二是补充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填写口径,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新政有关规定应在本期转出时在该栏次填写。

举例说明5:某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E,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1份,金额10万元。同时本期存在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购进金额8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04万元。

E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填写份数1份,金额100000元、税额6000元,并在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税额10400元。

六、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新增哪些申报内容?

《公告》明确:一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预征项目和栏次”第4栏,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供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填写。二是补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对应增加“销售额”“扣除金额”“预征率”“预征税额”的填写说明。三是补充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口径,油气田企业按该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并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第28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例说明6:北京市某油气田企业F为一般纳税人,2026年4月中旬在四川某地提供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全部含税价款1060万元,纳税人在5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F在预缴税款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第1列“销售额”填写10600000元、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300000元。纳税人在办理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300000元用于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华星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配套调整。本次调整遵循“表样不变、关键微调”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增值税新政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归入“服务”范畴的规定,相应调整申报表填报口径,对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列资料中“劳务”与“服务”的填报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二是明确销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规则,区分“按差额确定销售额”与“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价款”两种情形,分别规定需填写的附列资料;三是细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口径,明确区分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填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的具体栏次;四是补充说明进项抵扣及特定事项填报要求,拓展相关栏次以涵盖新政下的特殊抵扣与转出情形,并明确油气田企业跨省业务预缴申报及税额抵减方法。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

【适用主体】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

【主要内容】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星解读】

该政策将“零关税”享惠主体从企业拓展至个人,明确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均可享受政策红利。在商品范围上,首批涵盖食品饮料、母婴用品、家居日化等202个税号的日用消费品,紧密贴合居民高频消费需求。税收优惠方面,实行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三税全免”,综合税负减免约20%,每人每年累计免税额度为1万元人民币。居民须在经海关批准的“零关税免税商店”购买,且所购商品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对违规倒卖行为,将依法给予三年内不得购买并记入信用记录的处罚。

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适用主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主要内容】

一、对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华星解读】

本次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与此同时,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公告还明确了相关配套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退运商品的监管流程。

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适用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主要内容】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一)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十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十三)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五、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六、“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华星解读】

该政策旨在通过进口环节税收减免降低科技创新成本,优惠覆盖范围包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及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等十三类单位。此外,政策对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使用也给予了灵活安排:经海关审核同意,相关免税进口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等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后,可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活动。此外,相关机构以科研或教学为目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的特定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相关临床试验,其中大中型仪器设备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华星解读】

  该公告旨在处理新旧法律体系下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其中,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的进口增值税优惠具有保障民生的政策倾向,将这两项政策明确延续至2027年底,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的持续关怀,确保已有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法律形式变化而中断,避免政策真空期,保障纳税人预期稳定。

以上为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金书琴 jsq@szcpa.biz  1330624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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