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适用主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主要内容】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积分明细,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二)在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日常检查计划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三)停止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华星解读】
建立涉税服务行业的“信用标尺”,通过奖优罚劣,推动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专业与信用竞争”。
(一)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信用决定生存与发展。评价体系:实行 “积分制+五级分级”。信用等级每月动态更新,每年重新积分,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上年度的评价结果。高信用机构被激励,低信用机构与失信主体被约束。
(二) 对需要服务的企业(委托人):选择标准被重构,风险意识须增强。企业选择服务机构时,信用等级成为核心参考指标。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网站等官方渠道查询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与积分。若明知服务机构已被列为失信主体仍委托其服务,委托企业也可能被税务机关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三)对整个行业生态:开启“强监管、大洗牌”时代。过去,监管依据主要是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威慑力有限。现在则通过部门规章(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形式,将管理全面制度化、刚性化。强监管的背后,是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的成熟。此政策与财政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试点形成“联合监管”态势,改变了过去“财政管记账、税务管报税”的监管分割局面。依靠低价竞争、不合规操作的机构将被加速淘汰,专业、规范的机构将获得更多市场认可和发展空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华星解读】
(一)身份生效时点:从过去“办理登记的当月或次月1日”,改为追溯至“销售额超标当期的首日”。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是自动的,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要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
(二)销售额计算规则:政策具有追溯性,明确因自查、稽查等原因补缴的销售额,必须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追溯计入所属期的销售额进行重新计算。
(三)对纳税人的影响:
1. 对正常经营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
必须严格监控销售额,一旦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标,将从超标当期的第1天起被视为一般纳税人(例如,一家企业如果在2026年10月某天累计销售额达标,则整个10月都需要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计税,而不是按当月的小规模征收率(如1%))。目前系统开票会有小规模纳税人超额相关提示,按照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尤其要注意拆分季度内月度销售额,准确判断超标时点,并衔接好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两种申报方式。
2. 对存在隐匿收入或面临稽查的纳税人
税务违法成本将大幅增加。过去,小规模纳税人隐匿收入即使被稽查发现,补税也只需按较低的征收率(如1%—3%)计算。新规下,补报的销售额会追溯调整所属期,如果因此导致当时销售额超标,整个所属期都需要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较高税率(如6%、9%、13%)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华星解读】
增值税起征点从自然人(含个体户)扩展到了小规模纳税人,将原来小微企业月度10万,季度30万免征增值税的普惠性减免政策纳入起征点管理。新规是达到起征点需要全额纳税,不是超过起征点才全额征税。不能再扣除销售不动产(因为小规模纳税人5%的简易征收率取消了)计算起征点,注意作为一般纳税人判断标准的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还是可以扣除计算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公债利息、不动产出租、平台收入、销售报废产品、保险代理服务这5种自然人收入是按期缴纳增值税,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可以10万免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并存时,依照按期纳税的标准合并计算交税。
财税〔2009〕9号中“自产的砂、土、石料可以简易计税”,10号公告新规中“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可以简易计税”。其他公司即便购买砂、土、石料有加工过程,但其不属于“自行采掘”,必须适用一般计税。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不能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3%的税率。实务中建材原料行业常采用分设个体户的模式,用简易计税方式开具发票。这两个政策的调整会明显影响税务成本,从而加速行业过剩产能出清。建材原料简易计税以自行采掘为前提,可能后期会和资源税征税联动。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华星解读】
1. 进项税额抵扣:细化日常经营的进项抵扣规则,对发票和资料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凭完税凭证(如代扣代缴境外服务增值税)抵扣时,必须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2. 混合销售业务:“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按“主要业务”适用单一税率的处理原则,并列举典型场景。销售软件同时提供安装、培训 → 按软件产品税率;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 → 按货物税率;充换电业务中收电池服务费 → 按电力产品税率;交通工具租赁同时收信息技术服务费 → 按租赁服务税率。
安装不能分别计税了。企业需梳理现有合同,判断业务核心,并相应调整开票和核算系统。如果要保持原有的拆分计税的低税率,企业正常要分设不同公司,实质经营不同才能满足税局的监管要求。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四类特殊业务的纳税义务时点。
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如物业管理费、软件服务、会员费、课时费等)不能再分摊缴纳增值税:按“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需就全部价款一次性纳税。这部分与企业所得税执行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会形成差异。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内容】
第六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100%
第八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 其净值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三)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 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四)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第十七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 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华星解读】
长期资产分为三类情形:完全可抵扣进项(专用于一般计税或原值低于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完全不可抵扣进项(专用于五类不可抵扣项目)和部分抵扣进项(混用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实务中固定资产用途会发生变化,三种情形会互相转化,政策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计算规则。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一般是有销项才允许抵扣进项,混合用途资产是部分有销项所以进项也部分抵扣,需要按收入或成本比例分摊进项。因为销项与收入有关,因此进项部分抵扣时会按对应销售额占比分摊,无收入的按照资产成本消耗占比分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五类不可抵扣项目中前三者有收入,后二者无收入,因此分了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资产:其净值直接采用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混合用途资产(原值>500万元):适用“调整年限”,其净值必须规定的统一年限和平均法另行计算。注意增值税政策中的“调整年限”与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年限”有本质区别。比如其他长期资产(含设备)调整年限为5年和企业所得税设备折旧年限10年不一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税制,计税原理不同。设定独立的“调整年限”避免与企业复杂的会计折旧年限挂钩,为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额的分摊提供一个全国统一、清晰且易于征管的计算基准。防止企业通过“混合用途”不当避税。例如,企业购买一栋楼,将少量面积用于办公,大部分用于员工餐厅(集体福利)。若允许按实际(且易变动的)用途比例即时全额抵扣,容易诱发避税。统一的“调整年限”结合“先全额抵、后逐年转出”的机制,使税收结果更稳定、公平,压缩了筹划空间。调整年限并非从资产购买日开始,而是从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以上为截至2026年1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吴华奇 wuhuaqi@szcpa.biz 13405213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