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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3年12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4-01-23  人气:264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12.07

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12.20

三、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 第58号12.21

四、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9号12.22

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31号12.25

六、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12.27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主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主题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三: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2023年 第5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主题四: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予以发布。

 

主题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3〕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公立医院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主题六: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2.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五)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海南省商务、生态环境以及海口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海南省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第二部分:相关解读

一、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的解读

(一) 公告背景

为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破解企业退出难题,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对《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

(二) 修订内容

在原有公司注销相关内容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服务。

(三) 相关问答

1.问:与之前的版本相比,《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新的指引在公司注销相关内容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指导。

2.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该指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3.问: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答: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发布对企业注销有哪些积极影响?
答:该指引的发布为企业依法便利退出市场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有助于破解企业退出难题,提高市场主体的退出效率。


二、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相关问答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该公告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公告的目的是通过实施一系列进口税收政策措施,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

(二)公告中提出的进口税收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公告中提出了以下进口税收政策措施: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都免征关税,同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能源资源产品以及重点领域所需设备和零部件,减按3%征收关税;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能源资源产品以及重点领域所需设备和零部件,减按3%征收关税。

上述措施的实施范围、具体执行时间和减免幅度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这些政策措施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哪些影响?

答: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促进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这些措施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三部分:信息速递

一、 两部门发布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版

12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对外发布,梳理收录50项税费优惠政策。

2023年以来,截至10月底,我国共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7项。《指引(2.0)》对其中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50项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包括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个部分,分政策逐一介绍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内容。

推荐阅读《国家税务总局指引指南汇编(2022年-2023年)》,详细信息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22/c5218824/content.html


二、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2月发布《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结合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发。

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202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39条。截至11月底,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19条)、税收优惠(97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31条)、人工成本(14条)、融资成本(25条)、用能用地成本(15条)、物流成本(6条)等7个方面共计207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相关链接:https://wap.miit.gov.cn/jgsj/yxj/jqqyfdgz/gzdt/art/2023/art_76012831b0194fdeb26c22064babd1b0.html

发文公告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2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结合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202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39条。截至11月底,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19条)、税收优惠(97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31条)、人工成本(14条)、融资成本(25条)、用能用地成本(15条)、物流成本(6条)等7个方面共计207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三、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新公司法主要修订事项:

(一) 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已设立公司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二) 非货币资产出资(新增股权、债权)

(三) 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四) 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五) 明确利润分配时间(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六) 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七)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四、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中英文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2)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2)》,这是中国第14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22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截至2022年底,中国APA签署数量持续攀升,其中单边APA签署144例,双边APA签署116例。

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作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工作长期致力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更多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定期发布APA的相关情况和统计数据,有助于提高APA工作透明度,以便更多纳税人了解并申请APA。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作为企业及中国税务机关谈签APA的依据。

 

 

 

以上为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13812755441

撰稿人:张晓强 kszxq@szcpa.biz 13962520462  

     徐雨 ksxuyu@szcpa.biz 1386266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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