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3年1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3-05-16 人气:1170 | |
税收新政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知识总结 1. 增值税发票优惠政策常见事项总结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适用主体】所有纳税人 【政策目的】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 【主要内容】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三、优化税源管理职责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特点优化分级管理职责,提升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压实市、县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责任。已提升至省、市税务机关管理的复杂涉税事项,原则上不再推送下级税务机关处理。 四、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标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华星解读】 1)通知明确了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部门信息共享系统联动,因跨部门信息滞后导致税收监管漏洞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2)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将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企业日常工作疏忽导致的税收风险事项; 3)企业跨省迁移背后既有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各省税源争夺的事实,实务中跨省衔接极其重要。一方面迁出地税务机关不能无故扩大范围阻止企业合法迁移,因此明确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另一方面迁入地税务机关必须积极承接,防止懒政怠政,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因此明确迁入地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知明确了迁入地企业可以继承享受相关资质权益信息,其本质上是迁入地认可迁出地主管税务部门的相关结论,不再重新认定相关资质权益信息对于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相关成本。在推进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逐步破解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各种做法趋势越加明显。 4)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提级,一方面是复杂的事项专业程度要求更高,基层税务机关专业能力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是复杂事项中的企业主体一般规模较大,涉及地方利益保护概率也较高,提级有助于更公平专业地处理问题,因此通知还特别强调了已提升至省、市税务机关管理的复杂涉税事项,原则上不再推送下级税务机关处理。 4)政策从2023年4月1日开始执行是为各方的衔接转变做准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适用主体】企业纳税人 【政策目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主要内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华星解读】 2022年受疫情影响,政府出台了众多政策鼓励研发投入,重要的政策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规定: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按照新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华星解读】 2023年1月9日发布的该公告追溯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明确2022年4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正式取消。优惠政策退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恢复常态。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增值税应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前业务的,应适用相应的征收率。2023年1月在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了的免税发票,如果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在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华星解读】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高管团队,尤其是核心研发团队,在中美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下,保留该优惠政策有利于吸引高端人才。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1. 增值税发票优惠政策常见事项总结 疑问:园区某新设研发公司咨询企业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开3%的发票还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开6%的发票?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减去进项原则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实务中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时,首先考虑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如果要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必须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其次考虑供应链情况,有些企业,其客户虽然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其供应商为规上公司只能开具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发票,如果选择小规模,企业供应商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将产生极大的成本浪费,这种企业也必须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增值税本身属于上下游抵扣的链条税,所以企业增值税资质选择必须优先考虑业务上下游企业的具体税金抵扣和税负承担博弈情况才能决定。 疑问:园区某新设研发公司与客户签订第一个总价为300万的技术合同,问如何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原则是有销项才允许抵进项。增值税免税与增值税零税率最大的差别在于免税不存在销项,因此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零税率存在销项只是销项很特殊,金额为零,其对应进项税金允许抵扣。新设公司一般存在比较大的设备购置和房屋装修支出,进项税金较多,企业第一个合同如果为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金按照规定需要全部转出,将产生巨大的进项浪费。免税发票对于客户表面上采购价格下降,实则丧失了进项税金抵扣。客户本身进项税金减少导致其增值税差额增加,当期交给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增加,对应的附加税成本也随之增加。因此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的情况,一般建议与客户协商开专票,不享受该免税优惠政策。如果客户是政府或者学校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的类型,则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对应技术合同内容必须满足免税的各类要素(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有参考合同模版),不能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混合。另外是目前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合同的卖方实行一次登记制度(如果卖方是境外或者在苏的高校、军工类技术合同由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各市(区)科技局登记点负责辖区内技术合同的咨询、登记工作,目前姑苏区和吴中区可以在市科技局登记点办理。技术合同认定全程在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网上完成,无需递交纸质合同和附件,相关资料均以电子形式上传平台。 疑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抵扣的进项来源于其供应商缴纳的销项,税务机关对交易事项不征税一般已经是其优惠底线。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其本质就是税务机关补贴企业,这将会形成巨大的虚开专票黑洞。实务中初级农产品交易,农民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收购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这是税务机关对农业的补贴,也导致了初级农产品一直是发票虚开的高发领域。所以一般情况下开专票不免税是增值税纳税人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 华星建议: 中国税务机关实行以票控税,增值税发票是税务监管重点。企业发票种类的税务选择一方面要熟悉增值税的价外税及其抵扣链条的本质特点,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业务交易的需求。先有业务后有税务,只有业税融合,在业务端充分考虑税收的相关影响和优惠政策,才能在监管日益规范的时代走得更长远。
以上为截至2023年1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吴华奇 wuhuaqi@szcpa.biz 1340521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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