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12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3-01-11 人气:1310 | |
税收新政 1.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12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4. 2023年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税收实务 1. 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区别。 2. 研发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差异。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1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2号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2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中,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B”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B001)”。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A”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10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HA1410)”。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三、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如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2024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参照本公告第一条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为此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三、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怎样的,应当如何鉴别?
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具体图示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四、以前印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4. 2023年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3.1.1起,延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普票,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 2、小微企业:50%的幅度内减征:包括“六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创新创业类团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给在孵对象或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而且取得的服务费用等,可免征增值税。 4、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招用退役军人的企业,符合规定的,都可享受3年的增值税扣减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年终奖单独计税,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清缴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都不用补税。 2、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仅为5%。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税收实务
1、 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区别。
一、会计处理
(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 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应暂估入账
二、税务处理
(一)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 在实际业务发生5年内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了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即: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因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发生的一些特殊业务,以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各种资料等都能成为税前扣除凭证。
2、研发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差异
一、认定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二、研发费用认定差异 1、人员人工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认定对于人员人工费用需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可以是外聘人员或兼职人员;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人员人工费用没有工作时间的要求,但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 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认定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包括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屋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不在归集范围内。 3、无形资产摊销:基本无区别。 4、设计试验等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认定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一项“田间试验费”。 5、委托外部研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认定允许委托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但二者均设置了80%的扣除限额。 6、其他相关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认定中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并且包含通讯费,不包含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0%,不包含通讯费,包含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7、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有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若小于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不得低于5%;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那比例就不得低于4%; 如果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那比例就不能低于3%。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比例没有要求。 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于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中营业收入,研发费用金额需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102”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中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
与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相比,加计扣除更为谨慎细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特别说明:
(1)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研发费用。 (3)对于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企业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合理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总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差异不大,但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大。
以上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余佳慧 yjh@szcpa.biz 18879869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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