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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1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2-11-29  人气:768

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2.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9号)

3. 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税收实务

1.  收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2.  关注:企业与科研院所研发融合的新时代来临!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在申请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后,每年最高可以缴纳1.2万元,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封闭运行至退休等情形下可以最终领取养老金。

 

为了鼓励民众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部门给出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每个人收入、投资产品等不同,优惠力度自然不同,因此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来做出判断。

 

首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都可以购买个人养老金,购买个人养老金需要自掏腰包,这笔钱可能来自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或经营所得,而对于达到起征点的收入部分、实际应缴纳个税。第一项个人养老金政策个税优惠政策,正是针对收入达到起征点的缴纳个税的人群。

 

《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其中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这一政策对不同收入的人群优惠力度不同,一般来说适用个税税率越高,实际扣税力度越大。

目前个税工薪、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税率越高。假设收入最高适用20%税率,那么收入中的1.2万元就要交2400元个税。但如果将这1.2万元拿去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上述《公告》,这1.2万元暂时(到领取养老金之前)就不用交个税,起了纳税延迟的作用。

 

公告》称,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而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而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简言之,如果没有工资薪金而是劳务报酬等收入,则需要等到明年3月份后汇算清缴上一年收入时,才可以去抵税。

 

其次,个人养老金购买了金融产品,会产生收益,而这又涉及个税缴纳。《公告》明确,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投资环节个人无法领取养老金,因此应当暂不征税。

等到个人退休、出国定居等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才可以领取养老金,最终需要缴纳个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假设上述1.2万元个人养老金,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封闭管理后,到退休时领取。那么最终的本金收益如果领取,将按3%的税率来缴纳个税,这相比此前小王适用的20%个税税率来说大幅降低。3%税率是综合所得最低一档税率。

但同时,由于个人养老金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在领取环节也要按3%缴纳个税,如果预期能取得较大的投资收益、或目前纳税收入适用的税率不高,在考虑现金流、通货膨胀等影响因素后,审慎决定是否享受个税递延的优惠。

 

 

2.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2号)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现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首批试点城市(地区)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大连、青岛、苏州、宁波、深圳、雄安新区等地市(地区)。具体名单包括:

1北京

2天津

3河北石家庄

雄安新区

4山西晋城

5内蒙古呼和浩特

6辽宁沈阳

大连

7吉林长春

8黑龙江哈尔滨

9上海

10江苏苏州

11浙江杭州

宁波

12安徽合肥

13福建省

14江西南昌

15山东青岛

东营

16河南郑州

17湖北武汉

18湖南长沙

19广东广州

深圳

20广西南宁

21海南海口

22重庆

23四川成都

24贵州贵阳

25云南玉溪

26西藏拉萨

27陕西西安

28甘肃庆阳

29青海西宁

30宁夏银川

31新疆乌鲁木齐

 

 

 

 

 

随着试点城市(地区)的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落地。与此同时,银行、保险、公募基金及相关代销机构相关业务也渐次开展。11月28日,公募基金个人养老金业务也进入实操阶段——Y份额申购正式启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落地将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对于资本市场生态优化和实体经济长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3. 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二部分   税收实务

 

1.  收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

 

注意: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示例:

 

 

2.  企业与科研院所研发融合的新时代来临!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布,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予以重大税收优惠,其主要内容如下: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华星税务解读:此次优惠政策从基础研究的交易两方分两段阐述优惠政策。

 

第一段是针对出资方的优惠政策。

 

1、出资方只要求是企业。这意味着突破了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基础研究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助力,没有行业限制是欢迎全社会参与的体现。

 

2、出资路径要求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是出资路径最突出的特征。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本身就肩负了基础研发的任务,做基础研发是非常好理解的,那为什么还会存在各类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以苏州为例,目前常见的非盈利性质的民营科研机构是经民政局审批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研究院,业务范围一般是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等。一类研究院多数是以高校、中科院等和地方政府共建方式实现,这种模式一般是高校、中科院等提供科研资源,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另一类研究院是上市企业或者大型龙头企业自建研究院,这类研究院的用处主要是引进资源,针对性的对行业的基础难题进行研究突破,另外非营利性的研究院不在上市公司的披露体系内,可以比较好的保护龙头企业前沿的科技研发信息。

 

3、出资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政策的第四条对基础研究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具体的判断依据。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一般以政府承担为主,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企业参与度在实务中比较高。一个完整的研究是以基础研究为起点,完成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的探索,后面接纷繁复杂的应用研究,完成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运用。应用研究又分为实验室阶段和制造工艺阶段的研究。多数的中小科技企业核心是应用研究,但是龙头企业会发现技术的发展速度太快,传统的产学研模式,赶不上市场需求的发展速度。比如华为就进行了一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当然大多数还是在应用理论的范畴。高校、科研院的纯研究,看得远、钻得深,龙头企业的研究则实用度强,两者之间的联合,使得基础研究围绕商业目的进行,更贴近实用化。龙头企业能深度把握客户需求,他们手上基本上是行业所面临的世界级难题,基础研究如何龙头企业的联动,使企业更早知晓世界的发展动向,能大大缩短了商品化的时间,带来非常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段是针对接收方的优惠政策。

 

1、资金收到:接收基础研究出资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有些税收优惠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级别有关系,比如高校二级派驻机构的研究院就不能享受到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此次的基础研究对于科研机构、高校没有级别要求,享受范围会比较广。

 

2、资金支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要求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背景分析:

 

公告2022年9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9月符合条件的基础研究可以追溯享受优惠。这个公告的出台,一方面鼓励有余力的大企业加大基础研发投入,助力国家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疫情冲击下,财政资金全面吃紧,大额共建研究财政补贴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国家从政策层面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加强与市场融合,助力龙头企业的重大研发攻关,提升其自我造血能力。

 

应用建议:

 

龙头公司、总部企业存在大金额应用理论研究合作项目的可以进行梳理,研究院和高校可以对基础研究和非基础研究在项目管理上进行分类管理,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为截至2022年11月30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王健鹏 wjp@szcpa.biz  15962203724     彭远建pyj@szcpa.biz 18662585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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