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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2年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2-03-11  人气:1473

税收新政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3.《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4.《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令〔2022〕第1号)

 

知识总结

1. 常见汇率风险事项规避总结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读:

  2021年受疫情影响,政府财政支出整体压力巨大,税收压力也随之增大。财政收入紧张的区域存在收过头税的冲动,缴到税局的税款无论是何种理由导致的退税实务中在有些地区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总局2021年34号文看似不起眼的预缴退税规定,实际上有两层信息。第一层是依法治税的原则是大势所趋,也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体现;第二层是财政困难时期,不允许向企业转嫁压力,明确预缴退税实际上就纠正实务中无息提前占用企业税款资金的行为。预缴退税的明确意味着如果税局未及时退税本质上都违法了。因为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预缴税金后在汇算清缴前不算利息,汇算清缴后应退未退的都应当从退税之日起加算利息。

以苏州地区的财政实力和政策落地执行力度,除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外的其他退税事项(比如增值税预缴退税)实现自动退税会是正常事项。不断进步的技术对于依法治税是个强大的工具,对于财政压力大的地区,强大的税务系统直接实现退税在技术层面将不会是问题。

 

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则)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在第一条中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三)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充分考虑失信主体确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条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四)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六)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七)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八)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九)明确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为减轻当事人办税负担,按照必要性原则,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十)严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经报规定层级的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停止公布决定,并在5日内停止公布。

(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为体现“宽严相济”“过惩相当”,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和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十二)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可以组织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正面引导。

解读: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因此进行修订完善。

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已经逐渐由是否言而有信,变为整个社会制度的革新。2020年12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竣工验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横向联通94个中央部门,纵向贯通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并实现与77个社会信用机构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信用信息数据量达618.42亿条,累计推送数据1313.64亿条,提供接口实时查询/核验服务21.36亿次,成为联合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的重要支撑体系。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信用都逐渐变为最好的通行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只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缩影。以苏州各类科技补贴为例,目前基本上都需要同级工信部门不存在失信惩戒记录。企业不仅要重视税务信用的管理,环保等其他问题受到惩戒也会带来相应的后果。信用体系建立的完善会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守信者处处便利,失信者处处难行”,未来信用就是最珍贵的资产。

 

3.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解读:

这个通知也是“守信者处处便利,失信者处处难行”信用社会的一个缩影。营业执照和专利证书等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核验证,验伪成本不高,造假成本很高,相关制度规则的遵从度就会大幅度提升。

 

4.《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令〔2022〕第1号)

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第十五条 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并留存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登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受益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识别并核实实际收款人身份,登记实际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实际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令〔2022〕第1号是对应的落实文件。令〔2022〕第1号的发文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税务部门没有参与,第一条强调其目的是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不涉及反逃税,因此金融机构仍然是依据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进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金融机构出于服务客户的动机,一般不会将相关数据主动推送给税务部门,但是令〔2022〕第1号明确了具体的金额标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搜集存档对于税务规范程度不高的企业心理冲击还是会比较大。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1. 常见汇率风险事项规避总结

2021年苏州298个项目完成了363起融资,其中外资投行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苏州本土科创公司获得境外投资资金的青睐已经是常态,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引进风投的苏州本土科创公司基本沿用人民币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币种。实务当中就出现了以下的疑问。

疑问:园区某合资企业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人民币,其中境外股东占比50%,协议约定如果境外股东以美元出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490。实际投资款到账当天美元汇率折合为6.380,请问协议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财务帐入资本公积还是财务费用?

答疑:法律关系:汇境外股东必须补充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股东出资行为涉及三层法律关系: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按照现有的出资协议,因为投资协议上有签字的股东代表认可协议约定美元汇率,因此视同自动放弃了汇率差形成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差额的追缴权利,但是投资协议上未签字的股东仍有权利要求境外股东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有权利要求境外股东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

公司利益相关方有权利要求境外股东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账务处理:按照出资日汇率确定实收资本人民币金额,不涉及资本公积和财务费用科目,账面最终实收资本未全部到位。

华星建议:

合资企业出资协议里约定出资汇率的商业本质是锁定协议日到出资日之间的出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注册资本金是人民币,则境外股东有锁定汇率需求,如果注册资本金是外币,则境内中方股东有锁定汇率需求。合资企业投资合同约定汇率建议是出资当天的汇率,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实际上无法通过投资协议锁定出资汇率风险,建议境外股东通过自己单独购买套期锁汇的产品对冲出资汇率风险。

知识延伸:

中国因为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进出,外币与人民币的换算业务因为各种原因经常无法实时进行,除了出资业务以外,只要涉及到外币和人民币换算的理论上都会存在汇率变动风险控制问题。比如进行对外支付外币股息分红红实务操作时,一方面税局要求按照本位币(人民币)先缴纳相关税金并进行帐务处理,另一方面又不能同时代扣代缴税金并在银行完成外汇支付,而汇率一直实时变化,因此也只能通过跟银行做远期汇率锁定来锚定本位币(人民币)的利润分配金额(纳税金额的依据)。

在境外宏观环境快速变化导致汇率变动频繁的时代,遇到大金额的外币转人民币(出资等)和人民币转外币(分红等)大家都要有意识地匹配银行的锁汇产品进行风险控制。

 

以上为截至20221月3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吴华奇 wuhuaqi@szcpa.biz  1340521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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