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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1年10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1-12-08  人气:1646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一、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三、 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四、 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第二部分:税收总结

减税降费知多少?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一、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政策解读:

 

1、 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至2021年1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实施,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由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和2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免税管理机制,对专用车辆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拟发布的《目录》并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对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事宜。

 

2、 《目录》涵盖的企业和车型

 

包括本批《目录》在内,2021年以来共发布了三批《目录》。第一批《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第二批《目录》涵盖了303家企业的1931个车型,第三批《目录》涵盖了275家企业的1105个车型。三批《目录》共涵盖了822家企业的6523个车型。

 

3、 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1)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几种情形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车型,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的结论。举例说明:

①甲公司申请将XXX型吸引压送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12000kg。《技术要求》规定,额定载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辆,不属于专用车辆。

②乙公司申请将进口的XXX型机场用道路跑道清扫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以机场设备进口,该公司未按照20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注明车辆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等参数的材料。

③丙公司申请将XXX型检测车列入《目录》,该公司未按照20号公告的要求,在《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填写该车辆额定载客人数;该车辆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50%,《技术要求》规定,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但车厢内固定安装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装置,在车厢地板上投影的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不含驾驶区面积)50%的车辆(用于放置移动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的货架投影面积不计算在内)不属于专用车辆。

 

(2)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第一步,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步,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工信部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和统一评价的原则,提供对外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

 

4、 申请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三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三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8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三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5、 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5、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6、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7、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1、 《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本《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2、 《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3、 《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1:纳税人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8年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举例2:纳税人B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第6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举例3: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4、 《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5、 《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6、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款?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1年1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3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7、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举例10:纳税人J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且按月缴纳,其2021年11月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0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50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1万元。纳税人J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8、 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举例11: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9、 《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 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此次南京、扬州疫情给全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挑战。近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1〕56号)(简称“苏政30条”)。该文件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行业的企业帮扶力度,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出台的一揽子比较全面的政策措施,于9月6日印发实施。

 

文件起草的总体考虑:

 

“苏政30条”起草过程中,主要体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靶向发力,力求政策举措更加精准。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物流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领域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重点帮扶,提出针对性措施。

 

同时,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对南京、扬州给予定向、有差异的政策支持。

 

二是注重真帮实扶,保障市场主体和群众更有获得感。

 

广泛听取意见和诉求,既着力解决面上共性问题,又点对点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在财税政策扶持、金融信贷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企业用工、强化信用服务、保障物流畅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实实在在、解渴管用的政策措施,拿出“真金白银”帮助企业纾解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困难。

 

三是注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促进经济加快恢复。

 

既立足当前,应对本次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推出适用于促进经济快速恢复的“含金量”高的针对性政策;又着眼今后一个时期,提出稳价保供、扩大消费投资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安全生产、提升便利服务水平等综合性举措,尽快让整个经济社会更加顺畅地运转起来。

 

四是注重综合集成,吸收借鉴优秀经验做法。

 

既延续去年“苏政50条”畅通经济循环的有效措施,又注重了解和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经梳理归集和综合集成后,形成了目前的30条政策措施。

 

“苏政30条”共10个部分: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对南京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1-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结合疫情影响程度研究确定,省级单位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3﹒新增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扬州截止到12月31日)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地方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业务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各地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提供短期过桥转贷资金服务,省级财政按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重点面向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较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合作银行愿意续贷的中小企业,解决企业到期还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涉疫地区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针对南京和扬州地区2021年第三季度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比例再担保业务,定向降低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支持展期、续保。(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功能,设立苏服贷、苏科贷、苏农贷、小微贷等基金支持的转型贷款产品,切实降低现代服务业和“三农”等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风险补偿基金优先予以代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机制,加大对文旅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力度。免除南京、扬州地区在贷项目2021年下半年利息,免除其他设区市在贷项目2021年第三季度利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继续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扬州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允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南京、扬州地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南京、扬州地区,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等措施;对用电企业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调整为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将“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南京、扬州地区直接服务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升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在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鼓励各地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给予适当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1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线上培训,可以按规定延长以工代训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鼓励各地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

 

19﹒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的增量扩面,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21﹒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应急物资专业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供

 

22﹒安排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扬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组织省级储备猪肉定向投放扬州市,适当下调投放价格,价差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保障全省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重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3000万元给予专项支持,其中分别给予南京、扬州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对南京、扬州地区承担粮油、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任务的企业,在收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因服务抗疫需要临时增加的改造投入、运行费用等,适当给予补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24﹒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对促流通扩消费成效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专项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25﹒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降低、减免服务价格,适度减免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发放餐饮、娱乐、体育、旅游等消费券。(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好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资金申报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南京、扬州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27﹒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强化线上巡查、推行数字监管,加强调度频次和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大数据动态分析研判。紧盯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主动靠前、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闭环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十、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

 

28﹒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南京海关负责)

 

29﹒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省贸促会负责)

 

30﹒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加快建设“苏企通”平台,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加强“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省政务办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四、 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18386.1-2021)等标准正式实施。对《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技术要求作出调整。

 

 

第二部分:税收总结

减税降费知多少?

 

1、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2) 政策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1)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3、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 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2)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3)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4、 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1)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2) 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 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以上为截至2021年10月29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邓雅静 dyj@szcpa.biz 0512-62991072 尹海星 yhx@szcpa.biz 0512-6289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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