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税务快讯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税务快讯
华星咨询集团2020年12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1-02-24  人气:1616

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1-27)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2-11)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2-20)

 

税收新闻

1、“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会议达成15项最新成果—各方发表联合声明 共商共建信息化智能化税收治理体系(2020年12月16日)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解读:

1、 不含酒类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进行扣除。

2、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进行分摊扣除。

3、 烟草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进行扣除。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各地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缴纳期限、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缴纳期限、方式等事项。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所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同时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五)关于缴费便利化、信息互连互通的规定

  《公告》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拓展缴费方式,简化申报流程,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六)关于授权各省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各省税务局可结合本省实际,根据《公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划转工作落实。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解读:

 一、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二、前期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有何变化?

  根据《公告》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石家庄、杭州等3个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自2020年12月21日起扩至全国。上述地区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三、电子专票具备哪些优点?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四、电子专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五、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

  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专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一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二是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三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四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五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此外,发票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

  随着专票电子化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办税体验。

  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

  七、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八、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是不是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都可以开具?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九、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十一、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第二部分:税收新闻

 

1.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会议达成15项最新成果—各方发表联合声明 共商共建信息化智能化税收治理体系(2020年12月16日)

北京时间12月15日晚,以“新挑战 新机遇 新发展——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视频会议召开。来自16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局局长,10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局副局长,21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局相关负责人,9个国际组织高级官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共计200余位代表参会,各方围绕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等主题进行交流并发布联合声明,会议取得15项最新成果。“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致辞。

 

王军对与会各方长期以来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合作机制各方迅速行动,携手共渡难关、共谋发展。一是以科技之力搭建全方位交流展示平台。加强税收信息化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精心筹划高级别会议,并借助科学技术的赋能,配套组织各类“云上活动”,打造交流展示与务实合作的智能化、多样化平台。二是以担当之举共促税收征管能力提升。以《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重点任务为抓手,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为载体,开展系列线上专题研讨、培训课程等,推动更多能力建设与合作项目发挥实效。三是以前瞻之智聚焦税收信息化前沿探讨。紧扣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的信息化主题和抗击疫情重要命题,聚焦主要税种征管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优化、大数据治理等议题,组织开展了系列业务研讨,共同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疫情之下数字经济蓬勃兴起,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路径,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务实合作,王军提出三点倡议:

 

——进一步发挥多边税收平台作用。充分认识团结互助和多边合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遵循合作机制框架下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互利合作、与时俱进,集税收之众力为数字经济营造有利发展环境,聚税收之众智破解数字经济带来的征收管理难题。

 

——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重要应用。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信息化技术在税收领域的重要应用,全面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促进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的税收治理体系和纳税服务生态,并坚持经验分享与信息共享,共同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进一步推进合作机制规划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合作机制组织架构,聚焦“税收信息化”主题,发挥联盟、工作组等功能作用,深化网站、期刊等载体建设,打造多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合作机制的高效运转助力各国(地区)税收信息化水平提升。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介绍了新技术应用在税收信息化领域的中国实践。会议由“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主持。

 

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塔吉克斯坦、安哥拉、匈牙利、伊朗、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税务局负责人和美洲税收管理组织执行秘书长、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等代表在会上依次发言,积极为后疫情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治理献计献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有关负责人围绕税收信息化服务国家治理等主题进行深入交流,并达成广泛共识。

 

合作机制理事会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并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线上高级别会议联合声明》,达成三方面15项重要成果,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与会各方一致同意:

 

——持续加强多边税收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深化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的共识,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继续推动建立跨境、跨部门、跨业务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巩固抗疫成果,推进构建增长友好型的税收环境;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深入推进税收信息化发展。重视信息技术革命对全球经济和税收的深远影响;突出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鼓励发展以纳税人为中心的“非接触式”纳税服务,促进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纳税服务生态;对于信息化使用能力和基础设施薄弱的纳税人群体给予关怀,充分保障其同等享受纳税服务的权利;尊重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的规则,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地区)治理;加强税收大数据基础建设、质量管控及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的优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回升。

 

——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建设。健全合作机制组织架构;深入落实《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的各项目标任务;继续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为依托,建立常态化的线上培训机制;加强合作机制官方网站、《“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等平台建设,促进提升各国(地区)税收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全力支持2021年由哈萨克斯坦主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等。

 

据介绍,今年以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围绕税收助力抗疫情促发展等议题,组织各类线上会议13场,分享各方经验做法,有力推进了合作机制建设。同时,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举办5期线上培训,31个国家(地区)352名学员参加学习,有效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能力。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非营利性的官方合作机制,于2019年4月中国举办的在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建立。此次高级别视频会议前后,合作机制还配套组织了“云双边会谈”“云主题展览”等活动,促成合作机制下的多项双边合作成果,为各方提供有益借鉴和深入启发。合作机制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扩大,为共建“一带一路”贡献了越来越多的税收智慧和力量。

解读:

合作机制理事会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并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线上高级别会议联合声明》,达成三方面15项重要成果,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与会各方一致同意:

 

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深化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的共识,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深入推进税收信息化发展,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地区)治理;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建设,健全合作机制组织架构,继续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为依托,建立常态化的线上培训机制,促进提升各国(地区)税收信息化水平等。

 

 

以上为截至2020年12月29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 范君馨


 
上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21年1月税务快讯
下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20年11月税务快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