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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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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20年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0-11-04  人气:2242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三、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涉税汇总

(一)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二)有关税收政策

(三)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四)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技术出资入股你真的了解吗?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要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1、公告的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如2017年1月1日后有因为认证期限问题导致未能抵扣进项的,可以做损失补救。补抵扣进项时,纳税申报强调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侧面反映了该平台的基础数据收集功能,当然对应的是其后台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

2、公告的第二条再次印证了纳税信用级别将贯穿以后企业整个的涉税生涯,提醒企业必须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维护。

3、公告的第七条彻底改变了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的涉税处理方式。公告下发前,企业按照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来源分别进行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公告下发后,企业按照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分别进行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因此常见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新能源行业(风电、光伏发电等)电价补贴等按照新政策都需要交纳增值税。注意按照总局的解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指的是所属期间,而不是支付期间,因此2020年收到的所属2019年的新能源补贴款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要点: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解读:

1、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升级意味着功能更强大,至少从用途来讲拓展到了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如果纳税人把发票用途选错,经过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用途。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新票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电子普通发票,外观和之前电子普通发票不一样,但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最大的变化是原先“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
    3、票种核定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时办结。纳税人在办理以下票种核定时,税务机关除高风险情形外应当即时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丢失发票不用发愁。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不再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了。

 

三、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涉税汇总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要点: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要点: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要点: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

企业所得税: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目的是扩大产能,维持原产能的不符合;新购设备,不是购买新设备,对于新购二手设备同样适用。;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代表强制,如果企业目前处于免税阶段,一次性税前扣除无实惠,可以放弃该优惠,选择分期扣除。此前,因企业特别容易忽视备查资料的收集和留存。一旦税务机关复核,企业无法提供资料,优惠不能享受,还会被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而该项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办税便捷,更利于企业切实受惠。


捐赠:

突破了比例限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突破了程序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注意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物品,税前扣除时以市价来确定金额,个人要保存好购物小票,否则捐赠金额难认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2020年汇缴是在2021年初,扣除凭证等疫情过去以后再说,保存好汇款凭证,购物小票、快递单号,也能作为扣除的辅助资料。 

个人所得税:

发放防疫补助和防疫物品,对于个人来说是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发放奖金补助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津贴补贴,发放医疗用品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非货币性福利,或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有扣除限额,劳动保护费没有扣除限额。计入非货币福利的购入物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劳动保护中的购入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财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核算。

 

以上为截至2020年2月6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第二部分:知识总结

 

技术出资入股你真的了解吗?

 

在科技型企业创立过程中,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很常见。技术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行为。投资方在技术入股时虽取得了股权,实现了对价,但没有现金流入,纳税能力受限,所以税法对技术入股给予了诸多优惠,此外为了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各地也出台了不少财政奖励措施。如何利用好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以较低的税务成本实现无瑕疵出资,充分获得政府给予的红利是实务中的一个难题。不过方法总比困难多,要想技术出资方案好,先得过这波灵魂大拷问。

 

灵魂拷问一:技术可以用来出资吗?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技术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不是随便一个技术都可以出资,是只有特定的,法律认可的技术才可以用于投资。

公司法》第28条明确: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用于投资的技术需要依法进行转让,技术权属由投资方变更为被投资方,投资行为才成立。因此所有不转移所有权的技术出资,全是耍流氓,法律是不认可的。

 

灵魂拷问二:出资的技术是你的吗?

如果对技术产权没有任何争议,那么恭喜你顺利过关,如果因为种种曲折的经历,至今你尚未转移技术产权至被投资单位,又着急赶着上市,那么你一般只能:

1、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超出期限由公司无偿使用的,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如果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5、肯定是聪明的你想出的其他办法。

 

灵魂拷问三:你这技术值多少钱?

监管部门一般总是小心行事,担心是否虚假出资,担心技术价值高估。要记住虽然技术出资一定要评估报告,但是不是一个评估报告可以证明一个技术值多少钱,不能在市场的搏杀中带来收益的技术,很可能就是一个一文不值的技术。技术出资的潜在风险是:如果未来技术贬值,到底是出资的时候就有猫腻,还是后续期间市场变化带来的?

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可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在处理价值高估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与之对应的一般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资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灵魂拷问四:你这技术出资程序规范吗?

规范一般指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1、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有些地方工商局规定出资可以没有验资报告,但是有严格的程序:①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全部银行入账单和审计报告以确认公司收到出资;②如果是非货币性出资,则需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这种尽管没有验资报告,只要能取得入账单或者评估报告也是可以验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充实性的。

3、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终极版灵魂拷问:满世界都在支持产业升级,支持技术研发,那么技术出资政策到底给你什么支持呢?

 

技术入股涉税及财政补贴政策一览表

税种

发展历程及解析

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从递延到征收再到递延的历程。

(一)国税函〔2005〕319号文: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优惠。
(二)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同年,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文,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对非货币性投资给予了5年的分期纳税优惠。41号文明确: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分期文件中未明确,实务中多数人延迟至最后一年缴纳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
(四)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此规定突破了5年递延纳税期限,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101号文适用条件:

1、被投资方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2、用于投资的技术在111号文列举的范围之内;

3、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4、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备注:这意味着投资方递延纳税,被投资方不用“递延”摊销)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增值税

技术转让 “营改增”后,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技术转让服务,税法上的技术转让既包括所有权的转让,也包括使用权的转让,税率为6%。

为鼓励技术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免征政策,规定无论是境内的技术转让还是跨境的技术转让,都免征增值税。

申请免征增值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备注:1、即便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实务中如果增值税可以转嫁客户的,一般不建议企业申请免税,因为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金需要转出。

2、个人技术入股因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因此是按照小规模3%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转让技术”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历了有限期递延到无限期递延。

财税〔2014〕1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技术投资入股的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现行政策执行,二是企业可以选择5年分期纳税。如果投资企业选择五年分期纳税,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两年后财税〔2016〕101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备注:根据101号文被投资企业可以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同时企业具有自由选择权,如果投资入股年度是税收优惠期,企业完全可以一次性确认所得;最后101号文继续要求股权支付比例达到100%且投资的技术在111文件列举范围之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入股相当于技术转让和投资入股同时发生,那么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案是:不可以。101号文和之前的116号文都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减免和递延,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文:

一、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财税〔2016〕101文(参照个人所得税部分)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财税(2015)116号变更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技术转化财政补助

实务中:

技术出资入股经过省科技厅备案后,可以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

 

苏州地区:

申请补贴需要投资方开票给被投资方;

不申请补贴:投资方可以做不开票收入申报;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苏财教 2018 152号:

第八条: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照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省内转移转化,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150%的比例计算奖补额度。

第十条: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本地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予以奖补。

《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苏科规〔2019〕3号: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市成果转化平台备案后,对吸纳科技成果的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 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技术创新性强、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立项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 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七条鼓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载体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科技创新载体, 经认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 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

第九条技术经纪(经理)人挖掘本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市成果转化平台核实并发布后,按每条有效需求500元给予补助。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 经理) 人, 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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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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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吴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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