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沪税办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国首个省市级税务机关发布的事先裁定工作规程,该办法将开启税收管理服务的新格局。现在开始,上海的企业纳税人都有机会就预期未来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申请事先裁定。该机制将有助于纳税人提升税收确定性,特别是对拟开展并购重组、推广新兴业务的企业来说,事先裁定将助力企业更好地评估税收成本,辅助商业决策。
税收事先裁定是一种提升税收确定性、减少涉税争议的举措,虽然迄今在国家层面尚无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但是过去的几年中,多地税务机关均有将事先裁定作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的尝试。202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地方层面,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推出《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2021年,广州、深圳颁布《国际税收事项联合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珠海、中山、横琴联合出台《跨区域国际税收协同服务工作备忘录》,长三角区域也开始试行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税收事先裁定的地方探索和案例详见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22年第20期2。上海本次发布的办法是全国首个省市级税务机关对事先裁定的大范围尝试,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树立高水平纳税服务标杆。
根据办法,“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普华永道将适用范围总结如下:
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换言之,如果是自然人纳税人,不属于申请范围。此外,虽然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大企业管理部门,但办法并未局限于大企业纳税人。关于地域,外省市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如果一项交易涉及跨省事项或同时涉及上海和外省市纳税人,例如广东企业吸收合并上海企业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无法就此向上海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或者即使裁定适用于上海的企业,但在广东也可能无法适用。不过,办法提及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会积极推进跨省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一体化发展。因此,如果是涉及长三角的跨省涉税事项,仍有机会通过长三角的裁定机制解决。
办法未明确限制适用税种。因此,企业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都应当有机会通过事先裁定明确税务处理。此外,虽然自然人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但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常常面临个人所得税处理上的不确定性,从字面意义上看,办法并没有排除企业纳税人就个人所得税处理申请事先裁定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税务机关不涉及海关征管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进出口税种,因此我们理解这些税种应该不适用本办法。
事先裁定适用于企业“预期未来会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不适用于过去事项、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就两年内有计划的交易申请事先裁定,明确税务处理。此外,如果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已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话,也不属于事先裁定的范围。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拟销售一种新货物,税收法规已明确适用13%增值税税率,就不属于事先裁定范围。但如果企业拟从事一种新兴业务模式,现行税法无法直接套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研判,就有机会通过事先裁定来明确如何适用税收法规。办法还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不得适用事先裁定。因此,如果企业的安排是出于避税目的,不适用事先裁定。如果是涉及预约定价安排的事项,应按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程序办理,也不适用该办法。办法也没有对申请事先裁定的交易规定金额门槛。
企业可向市、区任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事先裁定申请。市、区级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会酌情决定由哪一级部门受理裁定并负责转交。整体的事先裁定工作由“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来说,申请受理后,由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企业办”)负责统筹协调。大企业办的“政策服务组”负责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征求意见,或由大企业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再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裁定机关盖章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办法没有明确市、区各自的管理权限,例如是按照地域、交易复杂程度、还是涉税交易金额等来区别。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和哪一层级的税务机关沟通裁定事宜非常关键,建议企业在考虑提交申请前和税务机关预沟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相关事项获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核准或裁定文书(如有);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须注意,申请人须在《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中详细说明申请裁定事项、倾向性意见、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成员企业及其他企业情况、涉及的纳税期间、政策依据等。也就是说,裁定的前提是申请人已经对事项有比较明确的税务分析,这也有助于税务机关更高效地对裁定事项作出税务判断。另外,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书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其取得的裁定可能被撤销。
办法清晰地列出了受理、交办、形成初步意见、征求反馈的时长,整体流程非常高效。如果顺利的话,申请人有机会在最快3个月内就获得事先裁定。鉴于税收有时是一项交易能否进行的决定性因素,高效的税收事先裁定有助于申请人评估整个交易的税收成本。下图列示了裁定的申请流程和时间规定,供企业参考:
办法没有提及事先裁定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目前的体系下,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不过,办法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与申请人实际发生的税收事项一致,在裁定依据未变化的前提下,事先裁定意见就可以适用。这意味着裁定意见是可以信赖的,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选择适用。
须注意,事先裁定是“一人一时一事一议”,裁定意见仅适用于该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即使其他纳税人有相同的交易,或者同一纳税人有未经裁定的其他交易,也不能直接适用。此外,裁定事项、作出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政策都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如果这些变化有实质影响,申请人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考虑是否重新申请事先裁定。主管税务机关也会同时跟踪事先裁定和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活动,在发生实质变化时可能会提请终止或撤销裁定。
上海的税收事先裁定办法具有适用范围广、时点设置清晰、责任划分明确的特点,这项创举将有效提升企业的税收确定性、降低税务风险,特别是对于频繁发生并购交易的企业、拟上市的企业、或者拟踏入新兴经营领域的企业来说是个巨大利好。
作为一项新制度,事先裁定仍在积累经验阶段,而且裁定事项一般都比较复杂(例如涉及重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重大资产损失扣除、股权激励、合伙企业税制、特殊经营模式等),需要税务机关调配较多的资源进行审议,因此更需要企业前期的深入分析和沟通。建议计划申请裁定的企业尽早安排推进,普华永道也期待上海的经验能够推广到全国更多区域,实现全国税收事项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1.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见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312/t469904.html
2. 《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22年第20期:《各地探索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https://www.pwccn.com/zh/china-tax-news/2022q3/chinatax-news-aug2022-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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