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款中的发票问题 | |
日期:2020-10-28 人气:2442 | |
一般而言,支付赔偿款是不需要向对方索取发票的,但也可能有特殊情况。
有读者咨询:他们企业在施工中压坏水管,水务局修好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和票据,要求其赔偿对应的损失和漏水的损耗。这个赔偿要不要对方提供发票?
首先说漏水的损耗。这是水从管网直接渗入地下,性质是自来水的损失,而不是自来水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是卖水行为,水务局不能开发票,企业也不能索取发票,一旦开票就是虚开,所以,直接按双方约定的金额列支即可。
其次说管网的损失。这个要不要发票,必须要分析《赔偿协议》或相当于这个协议的双边文件和约定。
如果《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多少钱。这样,也是一个赔偿行为,即对给水务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水务局既未向企业销售商品,也没有向企业提供服务,只是就其资产损失行为,主张了企业给予经济赔偿。所以,不能开发票,也不能索取发票,一旦开票就是虚开,直接按双方约定的金额列支即可。
反之,如果《赔偿协议》约定:由企业负责恢复管网原状,或者由企业负责修复等等类似约定,这个情况就变了。此时企业面临的是一个“修复”问题,如果自己修则需要材料提供商、劳务提供商开发票,如果是让水务局修则需要水务局提供工程发票,如果是包给第三方修,则需要第三方提供工程发票。
本例来说,由于自来水管网的特殊性,《赔偿协议》如果约定恢复管网原状,一般应同时约定由水务局修理,其开支金额当然也要得到企业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水务局提供自己的工程发票。
那么,如果《赔偿协议》或相当于这个协议的双边文件约定不清呢?或者约定前后矛盾呢?此时会计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基本原则就是:水务局有没有向企业提供维修服务或销售材料。有就必须要发票,没有就不能要发票。
当然也可以通过补充文件进行完善,让《赔偿协议》中的行为定性更准确,从而让涉税处理更有确定性,减少争议。甚至可以结合企业自己的利益进行筹划,毕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可以抵扣进项,有时说不定会划算一点。 本文转自:蓝敏说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
|
上一页: 举例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 |
下一页: 中国“走出去”企业全球投资架构中海南自贸区的作用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