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华博士:增值税减免会计处理建议 | |
日期:2020-02-28 人气:2071 | |
增值税减免会计处理建议 关于增值税减免的情形,具体参考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大约180多种以上情形,我们具体探讨以下几种情形: 01 直接减免税款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笔者点评: 22号并没有说具体哪一个损益科目,笔者猜想这和增值税形成的过程有关,可能是营业收入、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笔者点评: 政府补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来自于政府或者实质来自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无偿性,只有先有征或即征的事实,然后再返或退给你,才满足基本定义 案例1 按照最新8号公告规定,对N95口罩免征增值税100*13%=13万。 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1)按正常捐赠行为来进行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3 (2)8号公告给予免税,按照财会[2016]22号,进入当期损益科目。本质相当于营业外支出少1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 (3)由于本行为本身免税,导致进项转出,实际上增加捐赠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8
整体来看,相当于(考虑抵消后): 借:营业外支出 8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案例2 k为保洁家政服务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销售收入53万(含税),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按照财税[2020]8号公告,该收入可以免税。 会计处理建议: (1)实际销售服务时: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银行存款等 53 (2)对于此行为给予免税处理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3 如果将前面两个步骤合并,即为: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银行存款等 53 (3)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最终增加营业成本时: 借:营业成本 1 在实务中,还存在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理解: (1)既然销售环节是免税,即不体现销项、减免款时是否可行?笔者理解,该行为本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和是否基于免税处理,是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分开处理,能够更好的反映经济活动实质,财会[2016]22号文,对增值税减免税款处理时,要求借记减免税款,进入当期损益,也有要求分阶段分过程处理的意思。 (2)增值税免税,本质免的是结果,不是过程,即将销项和对应的进项之间的差额,做减免税处理,笔者持保留意见。 0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会[2016]22号规定“(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3 (1)按照财会[2016]22号,先要计提收入和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8 (2)结转成本时: 借:营业成本 2 (3)增值税给予免税处理,22号文要求进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33 笔者理解: 由于每月底已经知道自身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达到标准而享受免税待遇已经很清楚,无须再反映税款负债,直接进入损益。 03 即征即退(如软件产品、租赁等情形)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笔者理解: 由此可见,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但是又不属于和对价直接密切相关或者对价组成部分的。和经营活动相关联,可以需要考虑计入去“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4 (1)构建材料等时: 借:库存商品 80
(2)销售软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3)月末时,体现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 同时,由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待遇,在会计上可以确认一项权利。当然,不排除企业可能会在次月实际纳税时,再反映本收益,笔者理解这和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念不符。可以考虑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 【即:引入过渡科目】
(4)次月,缴纳增值税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5 04 增值税加计抵减(2019.4.1) 案例5 会计处理建议: (1)发生食材、租金等费用开支时: 借:库存商品/营业成本 80 【如果是餐饮食材等,先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过渡的话,后转入营业成本科目】
(2)实际发生销售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 318
(3)当月底,反映本月增值税应该纳税金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05 企业购买的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案例6 会计处理建议: (1)购买设备,先在会计上反映一笔成本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1 (2)考虑税收政策上给予的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 【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06 留抵退税 现行的财会[2016]22号并没有对留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作出规定,已有的税收政策中,有不少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的。 《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第三条: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第四条: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第四条: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做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一部分。 因而,一般在会计处理时,建议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文转自:胡说财税,作者陈爱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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