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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湘税语答疑精选(第1-5期)
日期:2019-08-06  人气:2097

第一期


问题一: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购置固定资产后,全额冲减专项储备。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要按税法上认可的折旧额进行纳税调整?

答: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一次冲减专项储备后不再计提折旧,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仍按最低税收折旧年限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首先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然后根据两类纳税人不同的填报要求,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填报。 
三、小规模纳税三个季度共取得收入9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标准是按季度为期间进行计算,不是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金额,因此,三季度销售额只要超过30万元则不能免征增值税。 
四、对累计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给予返利是否需要对方开发票?
问:我公司对累计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给予了一定比例的返利,请问:支付返利需要对方开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累计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给予返利,不需要对方开发票,你公司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到底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还是按照“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进行加计扣除呢?

答: 1.《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的举例说明: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和举例可见,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小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问题三:进口货物退货,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因退货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一条规定,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已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进口货物退货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但如果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则不能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如果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超过1年了,则不能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问题四:我们公司因引入新投资者的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增值部分主要是商标权及部分固定资产,请问公司可否按评估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答: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


第二期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10万以下免征附加税费,超过10万元减半征收附加税费?

答: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如果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能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税收优惠。


问题二:我公司本月因加计抵减少缴增值税十万元,少缴的10万元是否需要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由于免征或减征而没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因此,因加计抵减而少缴的增值税部分不用缴纳附加税费。


问题三、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问:我公司上月被告知取得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税务局要求转出,是否必须转出呢?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问题四:我公司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了一笔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的退货,请问该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步:将整后的应纳税额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相比较:

1.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第三期

   问题一:个人出租住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交,怎么交?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是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区分用途,在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


问题二:我公司长期租赁了一套房屋,出租方按简易计税5%开票。先我公司准备将房屋转租,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是在2016年5月1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可以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增值税税率开具租赁发票。如果你公司是在2016年5月1日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9%的增值税税率开具租赁发票。


问题三:我们之前跟甲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合同金额变更的协议,是否还需再重新贴印花?如果合同没有兑现,是否需要贴花?如果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第八条: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第七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之前跟甲方签订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合同金额变更的协议,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即使合同没有兑现,也应在合同签订时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如果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问题四:由于政府规划旧城改造,我公司的房子面临拆迁,由当地政府部门跟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由于政府规划旧城改造需要,我公司自行转让房屋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政府规划旧城改造,当地政府部门跟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依法征用、收回你公司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由于政府规划旧城改造需要,你公司自行转让房屋的,也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期

问题一:我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无代理人)取得了贷款,此笔贷款将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需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共500万元,请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贷款及本金时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提供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A公司获得的收入属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金融服务贸易收入,金额超过5万美元且不属于《公告》第三条规定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问题二:企业打算变更住所,需要在原机构所在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那我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还能继续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的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问题三:母公司将房产无偿交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使用,是否存在增值税风险?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的资产将房产无偿交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使用,属于上述规定的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我公司购买新房已经交付,尚未使用正在装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新房已经交付,无论你公司是否使用,应当自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五期

       问题一:员工出差取得了国内机票的电子行程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可以依据复印件或扫描件入账并且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员工出差乘坐飞机支付机票款,属于增值税国内旅客运输应税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应取得国内机票的电子行程单原件或增值税发票做为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您公司员工出差的差旅费依据机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不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二:我公司取得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三:我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都没有收入,如果三季度收入超过了9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海湘税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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