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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案例解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化情况及填报要点
日期:2019-04-03  人气:2126

为了进一步帮助大家掌握加计抵减填报申报表的要点,在昨天文稿的基础上,对主表一和附表四的勾稽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希望大家通过案例1和案例3的上下串联阅读,能够更准确的掌握新业务的填报方法。


一、主表变化情况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1.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取自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第5列(详见案例3)


2.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取自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7行第5列


3.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案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一般项目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6万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为6万元,实际抵减额0.6万元。

         

申报表填报示例: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变化情况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变化情况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特别提醒1】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案例2】2019年4月,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共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五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260元,其他可抵扣票据共四张,票价合计金额:2198.66元,计算后可抵扣税额:230.82元。


解析: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再合计到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四张可抵扣票据相关数据需要先填入第8b栏“其他”,再合计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同时五张发票信息应分别按份数、金额和税额填写到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申报表填报示例:



【特别提醒2】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变化情况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特别提醒3】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变化情况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案例3】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6月应纳税额为3万元,加计抵减额为4万元。2019年7月销项税额7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7万元。实际抵扣税额3万元。


解析:2019年6月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万元,结转7月继续抵减。

2019年7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7万元*10%=0.7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1-0.7=1.3万元


申报表填报示例:


【特别提醒4】本期实际抵减额参与主表第19栏计算(详见案例1)。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取自本表第6行第5列)”。


六、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本文转自海湘税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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