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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学习笔记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日期:2019-03-27  人气:22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学习笔记 

(一)税率降低后的行业税率


1.13%税率行业:

销售或进口除9%税率外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


2.9%税率行业: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税率行业:

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等。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四)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学习笔记:

(一)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学习笔记: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可以于2019年4月转入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19年4月1日之后,不需要再把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的40%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了,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全额一次性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1】某企业截至2019年3月31日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为150万元。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新发生进项税额为90万元。则2019年4月不动产进项税额合计数为240万元,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花费5450万元于2019年5月购进一栋办公楼,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50万元。2019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厂房专用于职工宿舍。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不考虑净残值率。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5000-5000÷20÷12×6≈487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50×(4875÷5000)×100%≈438.7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2019年5月购进办公楼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0

        贷:银行存款            5450


2019年11月将该办公楼转用于职工宿舍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43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38.75


 从2019年12月起,该办公楼按4875+438.75=5313.75(万元)计提折旧。

     

(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案例3】 2019年6月1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价款共计327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职工宿舍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为计算方便,假设无残值)。 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2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100万元,税额18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900万元,税额81万元。该大楼用于集体福利,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2020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人可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折旧额=3270/(20*12)*12=163.5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3270-163.5)/3270=95%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89*95%=179.55万元(189万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注意:取得普通发票的部分进项税额无法转回)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该179.55万元进项税额中的于改变用途的次月(2020年7月)抵扣

政策要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适用要点一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案例1】



     票面数据如下:客票金额:1720.72元,税额:189.28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

 按票面进项税额确定进项税额=189.28元。


【特别提示】

1.2019年4月1日起,票面税率变化为9%;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单位名称。


适用要点二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案例2】

 

                               

票面数据如下:票价:32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0。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20+0)÷(1+9%)×9%=26.4元 。


【特别提示】

1.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

2.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适用要点三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案例3】

 


票面数据如下:票价:174.5元。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74.5÷(1+9%)×9%=14.41元  。


【特别提示】铁路车票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适用要点四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4】 

            


 票面数据如下:票价:25元。

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5÷(1+3%)×3%=0.73元


【特别提示】

1.公路、水路客票需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金;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比如出租车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申报表填报示例

填报要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填报示例


 上述四张票价合计金额:2198.66元 税额:230.82元,需要先填入第8b栏“其他”,再合计到第4栏“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同时应分别按份数、金额和税额填写到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政策要点一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学习笔记:

加计抵减范围: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要点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学习笔记:

1.销售额概念解析: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案例解析:

【案例1】某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日,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共8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6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200万元。


解析:住宿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2】某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日,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共8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600万元。


解析:住宿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不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三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学习笔记:

【案例3】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并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销售额共3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共计6万元。


解析: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住宿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2019年8月确定该企业可以自2019年5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19年5月-7月进项加计抵减额=6*10%=0.6万元,可以与8月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

 

政策要点四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学习笔记:

【案例4】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并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销售额共3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2019年8月确定该企业可以自2019年5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销售额共7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3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400万元。


解析:由于2019年5月-7月销售额比例符合规定,从2019年8月确定该企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所以虽然2019年5月-12月住宿业销售额比例未超过标准,2019年当年也不需要再做调整。但是2020年则会由于上年的销售额不符合标准而不能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五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学习笔记:

【案例5】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6月应纳税额为3万元,加计抵减额为4万元。2019年7月销项税额7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7万元。实际抵扣税额3万元。


解析:2019年6月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万元,结转7月继续抵减。

2019年7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7万元*10%=0.7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1-0.7=1.3万元

申报表填报示例: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70000-30000-13000=27000元


政策要点六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学习笔记:

【案例6】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解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10%=5万元。由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5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7】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解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10%=5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万元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因此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则实际应纳税额为15-5=10万元。

 

  【案例8】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应纳税额为2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解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10%=5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万元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则当期抵减抵减2万元后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要点七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学习笔记:

【案例9】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销售额合计500万元(其中:当期出口劳务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无法划分出口劳务对应进项税额数。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50×100÷500=10万元。


   2019年4月计提加计抵减额=(50-10)*10%=4万元。

政策要点八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学习笔记:

  1.核算要求: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要点一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学习笔记: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从2019年4月1日起。 


政策要点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学习笔记: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5月、6月、7月、8月、9月连续六个月相比于2019年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案例1】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则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2】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5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则该企业由于5月相比于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3】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47万元。则该企业由于第六个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2019年4月开始算,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如果是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是连续两个季度。


3.企业只要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其一般项目的留抵就是不允许退税的。即使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已结束,其一般项目的留抵就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政策要点三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连续六个月计算区间内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政策要点四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学习笔记:


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


【案例4】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同时符合留抵退税要求的其他四项条件。2019年4月-9月已抵扣进项税金为95万元,其中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税额为9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为5万元。


解析: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的相关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65-10=55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90/95*100%=94.73%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94.73%×60%=31.26万元


企业可以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1.26万元。

 

政策要点五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文件规定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如果纳税人是从2019年4月开始作为连续六个月的计算区间,则2019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期间。纳税人应在10月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政策要点六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1.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对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七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学习笔记:

1.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


【案例5】接案例4,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1.26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65万元调减为33.74万元(65-31.26=33.74)(不考虑10月当月新发生留抵税额)


2.在完成一次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比如:2019年4月-2019年9月连续六个月为第一次计算区间,完成退税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八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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