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 还要缴印花税吗? | |
日期:2019-02-25 人气:2379 | |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已经缴纳过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否还要再贴花?有关各方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实务中,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发生变化,这类问题并不少见。
2018年10月,甲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将一栋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用于医疗体检营业使用;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租金总额1440万元,物业管理费260万元。甲、乙公司均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2018年1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房屋承租人由乙公司变更为丙公司,原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与义务一并由丙公司承接。协议中还约定,若租赁期间,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那么,合同主体变更后,甲、乙、丙是否还需缴纳印花税?对此,财务经理认为,甲方和乙方在第一次签约时,已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合同主体变更后,双方均无需申报纳税;丙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申报缴纳印花税。笔者则认为,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计算缴纳印花税。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人,无须申报印花税。
从纳税义务人范围来看,《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变更后的协议存在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双方均应申报纳税;而乙方在变更协议中是担保人,不是纳税人。
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对甲、丙双方而言,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房租合同,应在签约环节申报缴纳印花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不能替代甲公司和丙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时应该缴纳的印花税。
值得关注的是,甲公司和丙公司计算房租合同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甲和丙各自应交印花税额为14400元(14400000×0.1%)。 本文转自段光勋的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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