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 | |
日期:2019-02-15 人气:1669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57号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解读: 1、如果总机构在西藏,企业所提税率为15%,分机构适用分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率,25%,不统一适用总机构税率。 2 税率不同的总分机构。是先汇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比例分配给每个分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再各自乘以适用税率,算出汇总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根据比例,分配给每个分机构交纳自己的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配50,其他各分机构按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3 填表的时候,仅填的是应分配的税额与比例,不是按照应纳税所得乘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来计算,没有勾稽关系。 本文转自:朱光磊税战随笔的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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