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明细小类 | 资料留存 |
子女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 无 |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继续教育 |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无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
住房贷款利息 | 首套住房贷款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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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 -------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 无 |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
大病医疗 | -------- |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
特别提醒 :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上述资料不需要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及任职受雇单位)。
5.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扣除信息表》和提交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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