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啊小微 你的优惠让人操碎了心 | |
日期:2019-01-30 人气:1984 | |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四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劳处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讨论,现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全省明确如下。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度)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28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四、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即时办结。 (一)“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二)“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五、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转登记政策在2019年延续并扩围,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三)在2018年申请办理过转登记,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转登记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 七、预缴增值税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一)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 (二)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预缴增值税,并按照项目分别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在2019年1月已经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且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由主管税务机关先作废对应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例】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另一地市的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1.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八、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4号公告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九、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一)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定行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未申报无法判断是否享受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三、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一)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三)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填报。 十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一)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第4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即当期发生差额扣除的,主表第1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8栏;主表第4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 (二)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栏、第16栏的值相应与主表第9栏、第10栏或第11栏保持一致。 (三)出口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申报表主表第13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差额扣除政策。2019年1月份取得劳务派遣服务100.5万元,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90万元。如2019年1月未发生其他销售行为,无结转扣除额。如何进行申报? 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本期取得的全部劳务派遣收入10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3栏,本期发生的扣除额9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4栏,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1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5栏,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6栏。同时,将扣除后的10万元填入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将5000元填入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八问八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帮助企业深入掌握政策,全面享受优惠,让这一实打实、硬对硬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红包”精准落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新政策进行了梳理,整理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八个问题并逐一解答。 一、问:新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变化了吗? 答:是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大幅放宽了。调整后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统一按照“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标准进行判断。具体变化见表1
表1 二、问:新政出台后,优惠计算方式变化了吗? 答:是的,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优惠力度更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一户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 其年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税额=200×25%-15=35万元。 三、问:新政出台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式变化了吗? 答:与原来一致。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问:新政出台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要求变化了吗? 答:是的,预缴申报享受时判断要求更简明易行,调整后不再考虑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第三问答中提及“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五、问:原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符合条件的,以后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 答:可以。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第四问答中提及的方法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问: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第四问答中提及的方法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七、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八、问: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标准是不是也变化了? 答:是的,也进行了放宽,主要是为了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本文转自中国财税浪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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