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周周说——高新企业收入口径你清楚吗? | |||||||||||||||||||
日期:2018-11-02 人气:9325 | |||||||||||||||||||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中,涉及的各类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解,比如总收入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导致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本文将对高企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收入进行归类整理,以便理解。 国科发火〔2016〕32号中与收入有关的政策: 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应该占到企业上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华星总结: 1、高新收入和研发投入的比例计算中,分子收入皆是财务口径,分母收入皆是税务口径。一般情况下企业的①主要产品(服务)≤②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③销售收入≤④总收入。之所以说是一般不是一定,是因为③和④是税务口径,包含了收入纳税调减的情况; 2、注意高新收入不含贸易性收入。企业所销售产品非自身生产制造,也非委托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属于纯粹“购销关系”的商业购销行为,其收入不能计入高新收入;如果产品技术属于企业所有,因为贸易性收入占比过高导致不符合高新申请条件的企业建议将纯贸易性模式更改为委外加工模式; 3、注意总收入口径涉及的常见会税差异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包括: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红头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的最常见的方式是开银行专户,目前苏州园区是统一执行的)。 比如某企业获得政府补贴,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申请不征税收入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填报A107041表第9行“不征税收入”,则应同时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等相关栏次。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更不能算高新投入; 如果企业在税务上未做不征税申请,要注意即使财务将政府补贴入账在专项应付款或者递延收益,在高新申报时,仍应计入“收入总额”。 华星联系电话:+86-512-67629818/ 67629718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中心1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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