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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有讲究切记不可“想当然”
日期:2018-08-06  人气:1798

     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一些财务人员因对税收规定理解得不够,“想当然”地作出税务处理,出错率较高,从而导致税务风险。

 

    税基确定“想当然”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

 

    解析: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总价900万元。当税款实际承担方为非居民企业时,应纳税额=900×10%=90(万元),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810万元。

 

    当税款实际由居民企业负担时,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应纳税额=900÷(1-10%)×10%=100(万元),A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

 

    税率适用“想当然”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企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就统一适用10%的扣缴税率代扣代缴。

 

    案例:D国C企业派员工为境内E企业提供鞋样设计服务,E企业向C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且实际税负由境内E企业承担)。E企业按10%的税率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应纳税额=60÷(1-10%)×10%=6.67(万元)。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就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消极投资类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所得,适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规定,即视具体情况作税务登记,由非居民自行申报或按核定利润率作指定扣缴,扣缴税率为25%。若C企业派遣员工在华停留时间超过中国与D国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的时间,C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假定利润率为15%,则E企业应扣缴税款=60×15%×25%=2.25(万元);若C企业派员在华活动持续时间未达规定标准,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币折算“想当然”

 

    在处理境外企业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转让业务时,片面地将外币汇率变动因素考虑在内,导致应税收入计算有误。

 

    案例:2008年,境外F企业投资境内G企业,总投资额100 万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8,折合人民币800万元)。2018年,F企业将G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H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6,折合人民币1800万元)。H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代扣代缴时,计算F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300×6-100×8=1000(万元)。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的处理方式为,先将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净值统一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即1:6)转换为人民币,再将折算后的收入减去折算后的净值,即得出应纳税所得额。F企业股权转让所得=300×6-100×6=1200(万元),再按照10%的扣缴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时间“想当然”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分配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扣缴义务时间是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还是利润实际支付的日期?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有疑问。

 

    案例:2018年5月,境内J企业与其境外股东K企业经过协商,决定于2018年12月向K企业分配股息收益。J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决议通过的第二天,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统一将利润实际支付日作为源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而言是一项利好,不仅有助于企业有效盘活资金要素,而且方便财务人员办理代扣代缴。因此,J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在实际汇出股息当日起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本文转自张申、杨梦琪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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