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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苏州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方案
日期:2018-07-27  人气:1598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西部地区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

 (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

 (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推广。

国务院

2018年7月18日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苏州科技局配套出具了苏州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科资〔2018〕32

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6月29日


附件:

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及经费使用等环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管理新模式,促进审核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切实为各类创新主体减负担,为广大科研人员增便利。

(一)坚持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在简政放权改革上提高协同性、系统性,逐步下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权限,赋予各类创新主体更大的自主权。

(二)坚持在放管结合上做“加法”。坚持分层分级监督,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压实管理责任,防止监管空白,提高管理效能。

(三)坚持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术,围绕计划项目实施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在优化政府服务上拓展内涵、创新方式,切实增强创新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和调动创新积极性

1、扩大高校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权。下放在苏本科类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权限,交由在苏本科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的结果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下放管理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其他在苏高校院所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给予项目主管部门部分管理权限。根据各计划项目的不同定位要求及管理需要,对市科技计划拨款50万元(含)以下的前补助支持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权限交由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的结果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下放管理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

3、放宽项目经费使用权限。在市科技计划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4、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自主权。除市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实质变动、核心考核指标调整等重大事项外,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更大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决定技术路线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人员调整、实施期限延长等,只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内容进行报备,即可作为项目合同相应条款的补充内容。

(二)加强放管结合,切实提升科技管理效能

1、强化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承担单位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各计划的主管处室对计划总体定位、执行情况和实施绩效负责。强化基层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核和实施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项目申报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

  2、推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进一步发挥市科技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管理基础好、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作用,明确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为市科技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逐步将市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合同签订、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管理权限下放至专业机构。推动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化、运行透明化、监督多元化的管理机制,切实提升科技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严格项目信用管理和应用。严格执行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及科技信用承诺、科技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合同、中期检查、绩效评估、验收管理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信用记录,加大对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通过中介机构包装项目骗取科技资金,项目实施中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擅自调整合同、缓拨截留专项经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失信3行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4、完善项目管理系统功能。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功能开发,针对重复申报、一题多报等问题,完善项目智能查重、前置提醒、状态信息查询等功能。强化项目管理业务全流程中的操作“留痕”记录功能,将项目申报书中的关键考核指标在合同签订、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后续管理环节中进行自动带入和智能比对,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逐步与省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对接,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查询和管理等。

  5、完善项目验收结题率通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按时序进度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结题和绩效管理意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质量关。在发布结转项目清单基础上建立项目验收结题率定期通报制度,并将验收结题率与项目抽查及地方年度项目申报限额挂钩。

  (三)持续优化服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1、优化项目指南形成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开放度,积极邀请产业界、高校院所等方面的高层次专家参与指南编制,广泛听取一线科研人员及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使计划项目组织更加聚焦技术创新前沿和重点领域,更加契合产业创新需求,有效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前瞻性、引导性和支撑性。

  2、简化项目申报材料。精简竞争性项目申报材料,取消与

  竞争性项目评审指标无关信息或由申报单位自行把握的非必要信息填报,与其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律不要求提交。减少竞争性项目纸质材料报送,在项目申报评审环节中探索申报材料电子化,除需会议现场评审、专家答辩论证或通过立项的项目需报送纸质材料外,其他环节或项目无须提交纸质材料,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3、改进项目评审方式。大力推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网络评审,强化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申报人的“三不见面”。深化评审专家随机选取、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制度,切实提高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库。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标准和条件,征集一批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丰富健全入库专家信息,不断满足按专业技术领域随机选择专家的评审要求。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剔除出库。

  5.健全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机制。强化项目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对项目申报受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信息进行公开。优化项目流程信息公开方式,实现项目管理全流程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实时更新,项目当前环节和进展状态全程可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放管服”改革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积极意义和推进作用,是优化创新环境、减轻各类创新主体负担的重要抓手。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做到自主规权、自觉监管、主动服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责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是对科技项目放任不管,而是推进项目管理提供更多优质服务转变。各计划项目管理处室、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要切实强化各自管理责任,履行好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确保下放的权力接住管好。

  (三)宣传引导。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舆论氛围,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各方的引导,提高各类创新主体对政策措施的知晓度。

本文转自中国政府网与苏州科技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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