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某保险公司发放节日礼品、津贴未扣缴个税被查处 | |
日期:2018-06-13 人气:1784 | |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第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保险公司进行稽查,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务。经过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该保险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稽查局责令该企业将发放给员工的节假日礼品、津贴等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依法处以罚款总计10万余元。 三、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本案例中,该保险公司员工取得的节假日礼品、津贴属于因任职或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负有足额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该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延伸提示 1、发放给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节是礼品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端午节发的粽子、中秋节发的月饼等。 2、津贴只有特定几种正列举情形才属于免税的。例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果单位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上述规定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上述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自东方税语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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