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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要点解读
日期:2018-04-23  人气:1745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

1、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简称法定扣缴),适用37号公告。

 

2、转承扣缴

依照法定扣缴或者指定扣缴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扣缴(简称转承扣缴)适用37号公告。

 

(二)不适用

1、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简称指定扣缴),指定扣缴不适用37号公告。

 

2、个税源泉扣缴

37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不适用37号公告。

 

二、股权转让所得

(一)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股权转让收入与财产净值

1、原则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2、外币折算汇率确定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外币的折算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

 

A企业为居民企业,B非居民企业和C居民企业是A 企业股东,B非居民企业持有A企业60%股权。其中,B企业在2010年1月1日出资100万欧元(汇率中间价1:10),2014年1月1日出资100万美元(汇率中间价1:9),2018年1月1日以5000万人民币将其持有A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企业,C企业当日一次性付款,汇率中间价:欧元为1:8,美元1:7。

 

则,转让转让价:5000万

股权净值:1500万

股权转让所得:3500万

 

续,如果C企业未源泉扣缴,2018年12月1日,B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汇率中间价:欧元为1:7,美元为1:6.

则,股权转让价:5000万

股权净值:1300万

股权转让所得:3700万

 

3、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如何处理?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4、不含税所得与含税所得

如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5、多次投资成本确定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扣缴义务人相关

(一)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支付人自行委托、指定或因法定或约定由担保人支付,仍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法定扣缴义务人不发生变化。

 

(二)扣缴与解缴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解缴时限及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特殊规则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举例:

 

A企业为居民企业,B非居民企业和C居民企业是A 企业股东,其中B非居民企业持有A企业60%股权,股权成本为1000万人民币。2018年1月1日B企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为5000万人民币,支付方式为:2018年4月1日支付500万,同年9月1日支付3500万,同年12月1日支付1000万。则:C企业在2018年9月1日支付的3000万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扣缴税款。

 

4、如何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按要求报送合同等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已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三)解缴地点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未扣缴责任

1、厘清未扣缴与已扣未解缴

应当源泉扣缴税款的款项已经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应扣税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税款已扣但未解缴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1)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

(2)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

(3)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

(4)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按本公告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均作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

 

2、税务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五)其他程序

1.扣缴税款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扣缴义务人1日内报告义务

国税发【2003】47号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47号文的该项规定在原3号文中体现,虽原3号文废止,但47号文仍生效,因此1日报告的义务尚存。

 

3、取消的义务

(1)合同备案义务

37号公告取消了原3号文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规定。

 

取消备案后,税务机关如何监管?37号规定,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二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三是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2)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37号公告取消了原3号文关于多次付款需办理扣缴税款清算的规定,原3号文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四、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一)自行申报情形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税收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三)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未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的时限。原3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号文规定了7天的申报时限。

 

37号公告废止了3号文,因此7的申报时限不再适用,但37号公告并未规定具体的申报期限,而是规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1)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的视为按期缴纳了税款;2)在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也视为按期缴纳了税款。

 

(四)纳税地点

1、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多项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

 

(五)未申报后果

1、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2、特殊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的视为按期缴纳了税款;在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也视为按期缴纳了税款。

 

换言之,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前或内都视为按期缴纳税款,不产生滞纳金的后果。这个就有点超国民待遇了。


       本文转自:税务律师张新军的博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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