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2019.08.01


时 间: 2019年7月31日上午9:00-10:30
主持人: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世宇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 卫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 张运增

[王世宇 ]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税务总局结合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策解读视频会集中进行政策解读,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
今天的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主要包括两部分,分别是解读新的政策措施和回答网友提问。今天讲解的政策措施有三项:包括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以及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在每一项税收政策解读过程中,我们专门预留了提问时间,现场回应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问题。三项税收政策解读完之后,回答网友提问,由讲解人对网友提出的部分典型问题现场解答。
今天各地分会场也邀请了部分纳税人代表参加,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另外,视频会全程接受网友的提问,欢迎网友积极参与提问。
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在征收范围、征管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同时,税务总局通过精简申报资料,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
首先,请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重大变化以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张卫 ]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对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作一介绍。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车辆购置税法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对征税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5类,调整合并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4类。具体来说:
一是将原条例中属于“电车”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进行了重新归并,前者并入“汽车”,后者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
二是取消了“农用运输车”类别,现行国标已将“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类别。
三是将原来的“挂车”调整为“汽车挂车”。
四是缩小了“摩托车”的征税范围,排气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的摩托车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进一步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自7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的上述不属于应税车辆范围的车辆,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属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征收范围的车辆(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例如:纳税人A购买一辆排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发票开具时间为6月20日,则纳税人A在7月1日以后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关于减免税政策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另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新能源汽车免税、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免税、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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